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96號
PTDV,112,補,496,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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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告 周清和
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聖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另應
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
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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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