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復職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28號
PTDV,112,勞補,28,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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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允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松歡間勞動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㈠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
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聲請勞動調解,應於
聲請書狀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
3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
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
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聲請人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未表明調解聲明,致無法核算聲
請費用,聲請人應補正合於程式之書狀(併附繕本壹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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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允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