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486號
ILDV,112,司促,4486,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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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48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吳國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7,375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7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17,37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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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