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2年度,103號
SLDV,112,小上,103,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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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侯貞吉
被 上訴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4月27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781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 序;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 24第2項分別規定甚明。次按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狀內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亦有明定。亦即其上訴狀應 就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 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 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或 揭示如何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上訴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 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最 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14號判決意旨參照)。二、上訴意旨略以:伊向訴外人即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學習王公司)訂購萬試通智慧學習系統(下稱系爭商品) ,經訴外人即學習王公司業務陳志峯告知學習王公司前身為 儒林出版社,現轉型為網路教學,因對伊兒子學習重要,乃 購買系爭商品。然系爭商品存有不能線上更新及提問之瑕疵 ,被上訴人既受讓學習王公司之買賣價款債權,伊自得對被 上訴人行使瑕疵擔保責任,請求被上訴人返還買賣價款16萬 4,520元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
三、經核上訴人前開所述,均係就原審所為事實認定、證據取捨 之範疇加以爭執,而其上訴狀內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究竟有



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處,亦未揭示該法規之條項、 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或司法院解釋,復未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是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為 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四、末按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 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1,500元,應由敗 訴之上訴人負擔,爰依前揭法條併予確定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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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