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108號
SLDV,112,司促,12108,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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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1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水河王文煌之繼承人

王雪楓王文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繼承王文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52,285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暨按延滯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
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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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