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32號
SLDV,111,補,1532,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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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蔡天啟
蔡維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立筠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淑如
訴訟代理人 謝昇宏
韋昇韻
楊雅雲
被 告 黃重維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被 告 陳建全
陳建州
陳香吟
李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125,851元(計算式
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堯

附表:(幣別: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土地地號 A.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B. 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 C.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B×A×C)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4,147 55,940元 蔡天啟 17/24 164,321,419元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1,473 55,940元 蔡維城 1/4 蔡天啟 67727/000000 00,804,432元 合計 222,125,8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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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