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37號
SLDV,108,重訴,337,2023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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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士瞻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吳宗彥


沈咨凡




陳楚鵬

楊金隆
陳雅菁
黃王麗娜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
109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所示土地標示關於權利範圍欄「45/1000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45/1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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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