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2年度,5號
CYDV,112,司,5,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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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彭滙珊
彭滙雯


相 對 人 祐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祐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公司解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肆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
四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
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祐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因公
司裁定解散事件為公司事件之商事非訟事件,屬於因財產權
關係為聲請,自應依上開規定徵收聲請費。又相對人公司之
資本總額為6,000萬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
,應徵收聲請費4,000元,聲請人迄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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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