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去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4號
CYDV,111,重訴,34,2023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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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4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于憶律師
被 告 洪綺蓮



洪銘義
張清珍
洪國棟
洪國淵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被 告 洪宜
訴訟代理人 鄭建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朱佑宗」之記載,均更正為「朱祐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關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朱佑宗」之記載, 顯係「朱祐宗」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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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