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0年度,134號
TPBA,110,訴,134,2023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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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0年度訴字第13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綠色和平基金會

代 表 人 張維修
原 告 唐安

林季蔚
薛紹芸
陳玲瑤
上開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簡凱倫 律師
原 告 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


代 表 人 簡凱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陳崇憲

潘祐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本
院110年度訴字第134號裁定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法官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蘇嫊捐」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蘇嫊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 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林季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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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