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78號
原 告 黃鴻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