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3142號
TCEV,112,中補,3142,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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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14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楊世瑜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更強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94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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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