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3013號
TCEV,112,中補,3013,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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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01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俞萍  
          住○○市○區○○○道○段00號21樓之5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振權發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8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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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