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2887號
TCEV,112,中補,2887,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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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887號
原 告 柯明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翊綺發支付
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6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044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6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1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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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