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2160號
TCEV,112,中補,2160,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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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160號
原 告 陳官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佩儀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主張被告自110年3月8日起
向原告多次借款而累積欠款共35萬元,故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準
備書狀載明各筆借款之時間、金額,有無約定還款日期及利息,
並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與起訴狀所附LINE對話繕本各1份到院,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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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