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1年度,238號
CDEV,111,橋簡,238,2023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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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23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瓊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金蕊
訴訟代理人 陳生旗
周慶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2萬3,700
元(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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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