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商調字,112年度,29號
IPCV,112,商調,29,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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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商調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代 理 人 江如蓉律師
何宗霖律師
林禹維律師
相 對 人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年毓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何名珊

法定代理人 陳莉菱

相 對 人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年毓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廖年毓何名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關係人員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但當事人、 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當事人 或關係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 事人、關係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 ,具有律師資格並經商業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前項之程 序代理人。」、「商業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應由程序代理 人為程序行為。當事人或關係人未依前條規定委任程序代理 人,或雖依前條第2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 定期命補正。」,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條第1、2項、第7條第 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程序代理 人而未委任,或委任之程序代理人未到場者,視同不到場,



同法第12條規定甚明。另當事人或關係人未委任程序代理人 所為之書面陳述或聲請,法院不得斟酌,亦為商業事件審理 細則第9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豪昱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廖年毓何名珊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 資格之特定關係人員為代理人,茲命其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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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