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原 告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非艱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昱劭律師 莊薇馨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複 代理 人 賴建樺律師 許芸瑋律師被 告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成全 被 告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文財 被 告 黃嘉能 李宛霞 黃梅雪 林建一 陳嵩州 夏志雄 蔡宗昇 王志宏 楊孝武 施閔強 蔡金保 張展嘉 許勝華 伍世宏 李婉寧 劉尚根 上列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郁棻律師 王吟吏律師 黃福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霈桓律師本件加派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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