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經界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2年度,639號
STEV,112,店補,639,202309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639號
原 告 林若萍
陳惠芳
蕭美華
林惠縺


被 告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即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所
有之土地不動產經界,核其主張僅請求法院判定界址,既非爭執
土地面積或土地所有權,該訴訟標的價額無從依確認經界範圍而
為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新臺幣(下同
)1,650,000元計算,又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四項乃分
別請求確認不同之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共計6,60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4=6,60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1/1頁


參考資料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