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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1年度,153號
GSEV,111,岡簡,153,2023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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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153號
原 告 蔡安南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朱萱諭律師
被 告 蔡進忠
蔡進法
蔡明富

蔡明聲

蔡明振

蔡金柱
蔡濱川
蔡蚶
蔡清永
蔡孟峰
蔡孟宏

蔡顏瑞赺
蔡淑芬
蔡佳宏
蔡豐吉
蔡東原
蔡貴翔
蔡貴智
蔡銘政
陳蔡淑美
蔡淑玲
蔡萬達

蔡明坤
蔡昂勳
蔡卓蒔


蔡麗卿
吳青樺

吳青青

吳青雲

蔡順賢
吳國輝
吳漢濱
蔡旭源
蔡南旭
蔡貴財
蔡慧貞
蔡宇蒼
蔡志賢
蔡鎔勵
蔡東穎
蔡秀卿
蔡東昇
蔡鐘儀
吳晉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陳慶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前以本院112年度岡訴字第2號乃本件之先決問題,於民 國112年4月28日裁定本院112年度岡訴字第2號確認所有權存 在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本院112年度岡訴字 第2號業經原告撤回,是本院112年4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 序裁定之理由已復不存在,爰依職權將上開裁定撤銷,續行 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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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