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27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鄧來順
被 告 胡淑華
胡欣緣
胡靜芳
郭富琮
王坤城
胡美芬
胡寶玉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律師
被 告 胡毓枝
王秀鳳
王坤寶
王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12年3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32 號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 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2年3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 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32號確認合夥關係不存 在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