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1664號
SJEV,112,重簡,1664,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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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664號
原 告 桃園市八德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理樹
訴訟代理人 吳振德
被 告 薛吉翔即中豐古早味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借據及授信約定書,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該 授信約定書之約定條款第13條已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立 約人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雙方 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園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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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