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2385號
SJEV,112,重小,2385,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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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38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
被 告 羅宇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九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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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