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9438號
債 權 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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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代 理 人 張心怡
債 務 人 粘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所有坐落彰化縣之不動產,現為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9836號強制執行事件進行拍
賣程序中,爰聲請併入上開執行事件一併執行等語,因該不
動產所在地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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