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90279號
KSDV,112,司執,90279,202308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0279號
債 權 人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周園藝  住○○市○○區○○○路○段00號6樓
代 理 人 呂昌霖  住○○市○○區○○○路○段00號5樓
債 務 人 車金山  住○○市○鎮區○○00號
居○○市○○區○○街00號○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 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係指現查無債務人 可供執行之標的而聲請執行法院逕行核發或換發債權憑證、 或主張債務人可供執行之標的不明,而聲請執行法院代為查 詢其勞工保險、股票集中保管、國稅局財產及所得資料明細 等情形而言。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尚積欠其如執行名義(即本院 102年度司執字第150628號債權憑證)等債權未清償,因查 無可供執行之財產,爰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 2項規定,聲 請本院逕予核發債權憑證。惟依本院職權調查結果,本件債 務人目前戶籍地係設址於臺南市,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調之戶 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 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 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1/1頁


參考資料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