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54號
TNDV,109,訴,854,202308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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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54號
原 告 陳鵬鷊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錢冠頣律師
蘇敬宇律師
被 告 陳禎祥

陳通舟


指定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街000○0號
兼上 一 人 陳華洲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陳義勇


陳麗泉
陳銀城
陳銀朝
陳雅惠

陳盈昌
陳順生

陳志鵬
陳志士
陳睿承

陳宗廟
陳華信
陳周擬
黃陳阿菊
陳峻雄

陳峻仁

陳有宜



陳天瑞
黃士哲


陳其言


陳宗憲

陳宇軒

陳品豪
陳盈志
陳靖嵐
洪飛

陳俊男
陳炳宏
陳易璿
陳孟良
陳蔡幼
蔡錦錫

陳沛綺
陳永承
陳媚映

陳媚芬

陳怡碩
陳冠磬
陳紆臻
蔡秀
陳麗如

陳凱利
陳惠玉
陳玉菁
陳幸
陳進財
上 一 人 楊金姮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陳鵬鷊與被告陳禎祥陳通舟陳義勇陳麗泉、陳怡 碩、陳冠磬、陳銀城陳銀朝陳雅惠陳盈昌陳順生陳永承陳志鵬陳志士陳睿承陳宗廟陳華信、陳華 洲、陳周擬黃陳阿菊陳峻雄陳峻仁陳紆臻、陳有宜 、陳媚映、陳媚芬、蔡秀金、陳麗如、陳玉菁陳凱利、陳 幸君、陳惠玉、陳進財、陳天瑞黃士哲、陳其言、陳宗憲陳宇軒陳品豪陳盈志陳靖嵐洪飛林、陳俊男、陳 炳宏、陳易璿、陳孟良所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 號土地,分割如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壹 )所示,其中編號A部分土地(面積1,341平方公尺)分歸附表 一所示之共有人取得,並按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維持 共有;編號B部分土地(面積48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禎祥陳永承陳志鵬陳志士取得,並按陳禎祥應有部分4312/1 09135、陳永承應有部分34941/109135、陳志鵬應有部分349 41/109135、陳志士應有部分34941/109135之比例維持共有 。
二、原告陳鵬鷊與被告陳禎祥陳通舟陳義勇陳麗泉、陳怡 碩、陳冠磬、陳銀城陳銀朝陳雅惠陳盈昌陳順生陳永承陳志鵬陳志士陳睿承陳宗廟陳華信、陳華 洲、陳周擬黃陳阿菊陳峻雄陳峻仁陳紆臻、陳有宜 、陳媚映、陳媚芬、蔡秀金、陳麗如、陳玉菁陳凱利、陳 幸君、陳惠玉、陳進財、陳天瑞黃士哲、陳其言、陳宗憲陳宇軒陳品豪陳盈志陳靖嵐洪飛林、陳俊男、陳 易璿、陳孟良、蔡錦錫所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 土地,分割如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壹)所 示編號庚部分土地(面積917平方公尺),分歸附表三所示之 共有人取得,並按附表三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三、原告陳鵬鷊與被告陳禎祥陳通舟陳義勇陳麗泉、陳怡 碩、陳冠磬、陳銀城陳銀朝陳雅惠陳盈昌陳順生陳永承陳志鵬陳志士陳睿承陳宗廟陳華信、陳華 洲、陳周擬黃陳阿菊陳峻雄陳峻仁陳紆臻、陳有宜 、陳媚映、陳媚芬、蔡秀金、陳麗如、陳玉菁陳凱利、陳



幸君、陳惠玉、陳進財、陳天瑞黃士哲、陳其言、陳宗憲陳宇軒陳品豪陳盈志陳靖嵐洪飛林、陳俊男、陳 炳宏、陳易璿、陳孟良所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 號(面積26,068平方公尺);原告陳鵬鷊與被告陳禎祥、陳通 舟、陳義勇陳麗泉陳怡碩、陳冠磬、陳銀城陳銀朝陳雅惠陳盈昌陳順生陳永承陳志鵬陳志士、陳睿 承、陳宗廟陳華信陳華洲陳周擬黃陳阿菊陳峻雄陳峻仁陳紆臻、陳有宜、陳媚映、陳媚芬、蔡秀金、陳 麗如、陳玉菁陳凱利陳幸君、陳惠玉、陳進財、陳天瑞黃士哲、陳其言、陳宗憲陳宇軒陳品豪陳盈志、陳 靖嵐、洪飛林、陳俊男陳炳宏陳易璿、陳孟良所共有坐 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706平方公尺);原告陳鵬 鷊與被告陳禎祥陳通舟陳義勇陳麗泉陳怡碩、陳冠 磬、陳銀城陳銀朝陳雅惠陳盈昌陳順生陳永承陳志鵬陳志士陳睿承陳宗廟陳華信陳華洲、陳周 擬、黃陳阿菊陳峻雄陳峻仁陳紆臻、陳有宜、陳媚映 、陳媚芬、蔡秀金、陳麗如、陳玉菁陳凱利陳幸君、陳 惠玉、陳進財、陳天瑞黃士哲陳宗憲陳宇軒陳品豪陳靖嵐洪飛林、陳俊男陳炳宏陳易璿、陳孟良、陳 蔡幼所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3,621平方 公尺);原告陳鵬鷊與被告陳禎祥陳通舟陳義勇、陳麗 泉、陳怡碩、陳冠磬、陳銀城陳銀朝陳雅惠陳盈昌陳順生陳永承陳志鵬陳志士陳睿承陳宗廟、陳華 信、陳華洲陳周擬黃陳阿菊陳峻雄陳峻仁陳紆臻 、陳有宜、陳媚映、陳媚芬、蔡秀金、陳麗如、陳玉菁、陳 凱利、陳幸君、陳惠玉、陳進財、陳天瑞黃士哲陳宗憲陳宇軒陳品豪陳靖嵐洪飛林、陳俊男陳易璿、陳 孟良、陳蔡幼蔡錦錫所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 面積72,137平方公尺);原告陳鵬鷊與被告陳禎祥陳通舟陳義勇陳麗泉陳怡碩、陳冠磬、陳銀城陳銀朝、陳 雅惠、陳盈昌陳順生陳永承陳志鵬陳志士陳睿承陳華信陳華洲陳周擬黃陳阿菊陳峻雄陳峻仁陳紆臻、陳有宜、陳媚映、陳媚芬、蔡秀金、陳麗如、陳玉 菁、陳凱利陳幸君、陳惠玉、陳進財、陳天瑞黃士哲陳宗憲陳宇軒陳品豪陳靖嵐洪飛林、陳俊男、陳易 璿、陳孟良、陳蔡幼蔡錦錫陳沛綺所共有坐落臺南市○○ 區○○○段00地號(面積232,504平方公尺);原告陳鵬鷊與被告 陳禎祥陳通舟陳義勇陳麗泉陳怡碩、陳冠磬、陳銀 城、陳銀朝陳雅惠陳盈昌陳順生陳永承陳志鵬陳志士陳睿承陳宗廟陳華信陳華洲陳周擬黃陳



阿菊、陳峻雄陳峻仁陳紆臻、陳有宜、陳媚映、陳媚芬 、蔡秀金、陳麗如、陳玉菁陳凱利陳幸君、陳惠玉、陳 進財、陳天瑞黃士哲陳宗憲陳宇軒陳品豪陳靖嵐洪飛林、陳俊男陳炳宏陳易璿、陳孟良、陳蔡幼所共 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面積130,095平方公尺),合 併分割如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壹)所示: ㈠編號C部分土地(面積24,823平方公尺)、編號I部分土地(面積 83,479平方公尺)、編號甲部分土地(面積50平方公尺)分歸 被告陳禎祥陳永承陳志鵬陳志士取得,並按陳禎祥應 有部分4312/109135、陳永承應有部分34941/109135、陳志 鵬應有部分34941/109135、陳志士應有部分34941/109135之 比例維持共有。
 ㈡編號D部分土地(面積1,688平方公尺)、編號E部分土地(面積6 0平方公尺)、編號F部分土地(面積8,313平方公尺)、編號G 部分土地(面積5,595平方公尺)、編號H部分土地(面積335平 方公尺)分歸附表二所示之共有人取得,並按附表二所示應 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㈢編號J部分土地(面積7,50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志士取得。 ㈣編號K部分土地(面積16,946平方公尺)分歸原告陳鵬鷊、被告 陳通舟陳睿承陳宗憲陳宇軒陳品豪陳沛綺取得, 並按原告陳鵬鷊應有部分2345/16946、被告陳通舟應有部分 5649/16946、陳睿承應有部分2345/16946、陳宗憲應有部分 2824/16946、陳宇軒應有部分1412/16946、陳品豪應有部分 1412/16946、陳沛綺應有部分959/16946之比例維持共有。 ㈤編號L部分土地(面積11,35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順生、陳易 璿取得,並按被告陳順生應有部分1/2、陳易璿應有部分1/2 之比例維持共有。
㈥編號M部分土地(面積12,400平方公尺)、編號N部分土地(面積 56,26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華信陳華洲取得,並按被告 陳華信應有部分34334/68665、陳華洲應有部分34331/68665 之比例維持共有。
㈦編號O部分土地(面積5,73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洪飛林取得。 ㈧編號P部分土地(面積14,08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錦錫取得。 ㈨編號Q部分土地(面積11,47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周擬取得。 ㈩編號R部分土地(面積8,85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炳宏取得。 編號S部分土地(面積15,25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宗廟、黃士 哲取得,並按被告陳宗廟應有部分7383/15252、黃士哲7869 /15252之比例維持共有。
編號T部分土地(面積6,301平方公尺)、編號U部分土地(面積2 7,17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陳阿菊陳峻雄陳峻仁陳紆



臻、陳有宜取得,並按被告黃陳阿菊應有部分1/12、陳峻雄 應有部分1/6、陳峻仁應有部分1/6、陳紆臻應有部分1/4、 陳有宜應有部分1/3之比例維持共有。
編號V部分土地(面積33,47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媚映、陳媚 芬、蔡秀金、陳麗如、陳玉菁陳凱利陳幸君、陳惠玉、 陳進財、陳天瑞、陳孟良取得,並按被告陳媚映應有部分1/ 8、陳媚芬應有部分1/8、蔡秀金、陳麗如、陳玉菁陳凱利陳幸君、陳惠玉、陳進財公同共有應有部分1/4、陳天瑞 應有部分1/4、陳孟良應有部分1/4之比例維持共有。 編號W部分土地(面積56,38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麗泉、陳怡 碩、陳冠磬、陳靖嵐陳俊男取得,並按被告陳麗泉應有部 分13168/56382;陳怡碩應有部分6584/56382、陳冠磬應有 部分6584/56382;陳靖嵐應有部分17819/56382;陳俊男應 有部分12227/56382之比例維持共有。 編號X部分土地(面積43,87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銀城、陳銀 朝、陳雅惠陳盈昌、陳其言、陳盈志陳蔡幼取得,並按 被告陳銀城應有部分10972/43871、陳銀朝應有部分10965/4 3871、陳雅惠應有部分8241/43871、陳盈昌應有部分2725/4 3871、陳其言應有部分508/43871、陳盈志應有部分508/438 71、陳蔡幼應有部分9952/43871之比例維持共有。 編號Y部分土地(面積1,55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陳阿菊、陳 峻雄、陳峻仁陳紆臻、陳有宜、陳媚映、陳媚芬、蔡秀金 、陳麗如、陳玉菁陳凱利陳幸君、陳惠玉、陳進財、陳 天瑞、陳孟良取得,並按被告黃陳阿菊應有部分1/24、陳峻 雄應有部分1/12、陳峻仁應有部分1/12、陳紆臻應有部分1/ 8、陳有宜應有部分1/6、陳媚映應有部分1/16、陳媚芬應有 部分1/16、蔡秀金、陳麗如、陳玉菁陳凱利陳幸君、陳 惠玉、陳進財公同共有應有部分1/8、陳天瑞應有部分1/8、 陳孟良應有部分1/8之比例維持共有。
編號乙部分土地(面積236平方公尺)分歸原告陳鵬鷊、被告陳 通舟、陳順生陳睿承陳宗憲陳宇軒陳品豪陳易璿陳沛綺取得,並按原告陳鵬鷊應有部分695/10000、被告 陳通舟應有部分1665/10000、陳順生應有部分2500/10000、 陳睿承應有部分695/10000、陳宗憲應有部分835/10000、陳 宇軒應有部分415/10000、陳品豪應有部分415/10000、陳易 璿應有部分2500/10000、陳沛綺應有部分280/10000之比例 維持共有。
編號丙部分土地(面積139平方公尺)分歸原告陳鵬鷊、被告陳 通舟、陳睿承陳宗憲陳宇軒陳品豪陳沛綺取得,並 按原告陳鵬鷊應有部分139/1000、被告陳通舟應有部分333/



1000、陳睿承應有部分139/1000、陳宗憲應有部分167/1000 、陳宇軒應有部分83/1000、陳品豪應有部分83/1000、陳沛 綺應有部分56/1000之比例維持共有。
編號丁部分土地(面積14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華信陳華洲 取得,並按被告陳華信應有部分1/2、陳華洲應有部分1/2之 比例維持共有。
編號戊部分土地(面積18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宗廟黃士哲 取得,並按被告陳宗廟應有部分4845/10000、黃士哲應有部 分5155/10000之比例維持共有。
編號己部分土地(面積11,47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義勇取得 。
四、原告陳鵬鷊與被告陳禎祥陳通舟陳義勇陳麗泉、陳怡 碩、陳冠磬、陳銀城陳銀朝陳雅惠陳盈昌陳順生陳永承陳志鵬陳志士陳睿承陳宗廟陳華信、陳華 洲、陳周擬黃陳阿菊陳峻雄陳峻仁陳紆臻、陳有宜 、陳媚映、陳媚芬、蔡秀金、陳麗如、陳玉菁陳凱利、陳 幸君、陳惠玉、陳進財、陳天瑞黃士哲陳宗憲陳宇軒陳品豪陳靖嵐洪飛林、陳俊男陳炳宏陳易璿、陳 孟良、陳蔡幼所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850 0.54平方公尺),原告陳鵬鷊與被告陳禎祥陳通舟陳義 勇、陳麗泉陳怡碩、陳冠磬、陳銀城陳銀朝陳雅惠陳盈昌陳順生陳永承陳志鵬陳志士陳睿承、陳宗 廟、陳華信陳華洲陳周擬黃陳阿菊陳峻雄陳峻仁陳紆臻、陳有宜、陳媚映、陳媚芬、蔡秀金、陳麗如、陳 玉菁陳凱利陳幸君、陳惠玉、陳進財、陳天瑞黃士哲 、陳其言、陳宗憲陳宇軒陳品豪陳盈志陳靖嵐、洪 飛林、陳俊男陳炳宏陳易璿、陳孟良所共有坐落臺南市 ○○區○○段0000地號(面積22,453平方公尺);原告陳鵬鷊與被 告陳禎祥陳通舟陳義勇陳麗泉陳怡碩、陳冠磬、陳 銀城、陳銀朝陳雅惠陳盈昌陳順生陳永承陳志鵬陳志士陳睿承陳宗廟陳華信陳華洲陳周擬、黃 陳阿菊、陳峻雄陳峻仁陳紆臻、陳有宜、陳媚映、陳媚 芬、蔡秀金、陳麗如、陳玉菁陳凱利陳幸君、陳惠玉、 陳進財、陳天瑞黃士哲陳宗憲陳宇軒陳品豪陳靖 嵐、洪飛林、陳俊男陳炳宏陳易璿、陳孟良、陳蔡幼所 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94平方公尺)准予 合併分割如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貳)所示 :
 ㈠編號子部分土地(面積8,500.54平方公尺)、編號丑部分土地( 面積19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銀城陳銀朝陳雅惠、陳盈



昌、陳蔡幼取得,並按被告陳銀城應有部分25675/100000、 陳銀朝應有部分25662/100000、陳雅惠應有部分19285/1000 00、陳盈昌應有部分6377/100000、陳蔡幼應有部分23001/1 00000之比例維持共有。
 ㈡編號寅部分土地(面積22,45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銀城、陳 銀朝、陳雅惠陳盈昌、陳其言、陳盈志陳蔡幼取得,並 按被告陳銀城應有部分24746/100000、陳銀朝應有部分2473 4/100000、陳雅惠應有部分18588/100000、陳盈昌應有部分 6147/100000、陳其言應有部分1808/100000、陳盈志應有部 分1808/100000、陳蔡幼應有部分22169/100000之比例維持 共有。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四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志郎、陳 岩田、陳明堂陳天賞及陳有定於起訴後死亡,本件訴訟程 序依法當然停止,原告已於民國110年4月8日、111年1月5日 、111年3月16日、111年9月5日及111年10月25日提出書狀, 聲明由繼承人陳永承承受陳志郎部分之訴訟,陳媚映、陳媚 芬承受陳岩田部分之訴訟,陳怡碩、陳冠磬承受陳明堂部分 之訴訟,蔡秀金、陳麗如、陳凱利陳惠玉陳玉菁陳幸 君、陳進財承受陳天賞部分之訴訟(原告聲明其餘繼承人承 受訴訟部分,因嗣後未繼承本件訴請分割之土地,業經原告 撤回),書狀業經本院送達陳永承、陳媚映、陳媚芬、陳怡 碩、陳冠磬,有戶籍謄本、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 卷一第435、449頁、卷二第117、161、257至263頁、卷三第 7、55頁、回證卷),故原告聲明由陳志郎之繼承人陳永承 承受訴訟,由陳岩田之繼承人陳媚映、陳媚芬承受訴訟,由 陳明堂之繼承人陳怡碩、陳冠磬承受訴訟,由陳有定之繼承 人陳紆臻承受訴訟,由陳天賞之繼承人蔡秀金、陳麗如、陳 凱利、陳惠玉陳玉菁陳幸君、陳進財承受訴訟,核與前 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又 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 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是當事人主張之分割分案,僅為攻擊



防禦方法,縱為分割方案之變更或追加,亦僅屬補充或更正 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而非訴之變更或追加。經查,原告 於本案訴訟中,雖數次提出不同的分割方案,惟依前開 說 明,僅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而與訴訟標的 之變更或追加無涉。
三、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修正前民事訴訟 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共有人第一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訴訟中出售應有部分予被告陳志士 ,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249 頁 ),被告陳志士於111年3月30日具狀聲明承當訴訟,則第一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脫離訴訟。  
四、被告陳禎祥陳通舟陳義勇陳麗泉陳銀城陳銀朝陳雅惠陳盈昌陳順生陳志鵬陳志士陳睿承、陳宗 廟、陳華信陳華洲陳周擬黃陳阿菊陳峻雄陳峻仁 、陳有宜、陳天瑞黃士哲、陳其言、陳宗憲陳宇軒、陳 品豪陳靖嵐洪飛林、陳俊男陳炳宏陳易璿、陳孟良 、陳蔡幼蔡錦錫陳沛綺陳永承、陳媚映、陳媚芬、陳 怡碩、陳冠磬、陳紆臻蔡秀金、陳麗如、陳凱利陳惠玉陳玉菁陳幸君、陳進財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壹、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為坐落臺南市七股區三股子段95-1、95-2、95-3、95-4 、96、97、98、99地號土地、同區三聖段1237、1238、1239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其中上開臺南市七股 區三股子段8筆土地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甲所示;另臺 南市七股區三聖段3筆土地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則如附表乙所 示。系爭土地非都市計畫土地,無使用分區,並無不能分割 之情形,共有人間亦無不分割之特約,兩造就分割方法不能 達成協議。系爭土地若未採取合併分割方式,而將各筆土地 逐一細分為各共有人單獨所有,將造成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 分散各處,部分共有人分得之土地面積狹小,無法發揮最大 經濟效益,且多數共有人同意合併分割。原告提出之分割方 案,係按使用現況分割。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依民法第82 3條第1項規定,請求原物分割等語。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三、四項所示。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陳華洲陳志士陳盈志
  同意依原告提出之方案合併分割,且毋庸找補等語。 ㈡被告陳禎祥陳通舟陳麗泉陳銀朝陳順生陳志鵬陳睿承陳宗廟陳華信陳周擬黃陳阿菊陳峻雄、陳 峻仁、陳有宜、陳天瑞黃士哲陳宗憲陳宇軒陳品豪陳靖嵐陳俊男陳炳宏、陳孟良、蔡錦錫陳永承、陳 媚映、陳媚芬、陳怡碩、陳冠磬、陳紆臻蔡秀金、陳麗如 、陳凱利陳惠玉陳玉菁陳幸君、洪飛林、陳雅惠、陳 其言、陳銀城陳沛綺陳蔡幼陳盈昌陳義勇陳易璿 、陳進財均提出同意書,表示同意依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 且互不找補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 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 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共 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 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5項 分別定有明文。故共有物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而又 未有不分割之期約者,各共有人自得隨時請求分割。經查, 原告主張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分別如附表甲 、乙所示,其中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 地號6筆土地相鄰,使用分區均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 均為養殖用地;另臺南市七股區三聖段3筆土地相鄰,使用 分區均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均為養殖用地,此有臺南 市佳里地政事務所函文、系爭土地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見本 院卷一第127-130頁、本院卷三第271-458頁)。又兩造就系 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依系爭土地之使用目的,亦無 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又無法協議分割。從而,原告依上開 規定,請求就⑴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 地號6筆土地為合併分割;⑵臺南市七股區三聖段3筆土地為 合併分割;⑶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單獨分 割,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 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 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



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 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 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1、 2、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除應謀共有人間之公 平外,並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並共有物之性質、價 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益及實際使用情形決之,以維持全體 共有人之公平為標準,為適當之分配。
 1.經查,系爭三股子段8筆土地上,除有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 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參)所示編號H1至H9所示磚造平房,分別 供被告陳禎祥陳順生陳華信陳峻雄陳炳宏及其他 訴外人住居使用,另設置有編號R1至R6的道路及編號W1至W3 之排水溝外,其餘多為魚塭地或空地。另系爭三聖段3筆土 地上,現為面積大小不等之魚塭,魚塭之間鋪設碎石子路可 供通行,其中一魚塭旁放置有一貨櫃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兩 造及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人員履勘現場查明,並有履勘筆 錄、現場照片、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參)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51-305頁)。 2.系爭三股子段8筆土地,其中三股子段95-4、97地號土地使 用類別與三股子段95-1、95-2、95-3、96、98、99地號6筆 土地不同(三股子段95-4、97地號土地使用類別為甲種建築 用地,其餘6筆土地為養殖用地),就三股子段95-4、97地號 2筆土地無法與同段6筆土地為合併分割,惟前開2筆土地與 其餘6筆土地彼此毗鄰,共有人大致相同,土地上除分散四 週零星坐落的數磚造平房建物,其餘現為魚塭地使用。另三 聖段3筆土地之共有人與前開三股子段之共有人亦大致相同 ,現亦為魚塭地使用。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係協 調各共有人其所分得之位置,大致均能維持渠等就系爭土地 原有利用狀況,且各自分得之位置亦可直接或藉由預留之共 有道路,對外通行,便於日後之利用。又兩造均同意原告之 分割方案,且就兩造分配所得土地之面積及位置,因此有所 增減或價值略有不同,亦不互為找補,有被告所出具之同意 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三第111-177、189-199、235-249、2 63-265、247、509頁),是認按原告方案分割系爭土地,應 不違反各共有人即被告等之意願,且參以原告分割方案各共 有人實際總持分面積增減差異不大,僅分得位置略有不同, 倘另行送請鑑價,恐增加共有人不符比例原則之費用成本支 出,是認原告所提分割方案以互不找補為適當,應屬可採。 再考量系爭土地之位置及性質、共有物之經濟效用以及共有 人全體之利益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提出如臺南市佳里地政



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壹)、(貳)所示之分割方案,尚符合 系爭土地分割之經濟效用及共有人全體之利益,係屬適當、 公允之分割方法,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2、3、4項 所示。
 ㈢另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 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 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 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民法第824條之1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有附 表五所示之抵押權人,此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按。本 院已依職權分別對抵押權人告知訴訟,僅有抵押權人臺南市 臺南地區農會具狀表示將依法院分割判決辦理(見本院卷一 第171頁、卷二第167頁),惟抵押權人等均未依民事訴訟法 第59條規定提出參加書狀表明參加訴訟,核已生上開民法第 824條之1第2項第3款所定告知訴訟之效力,則附表五所示抵 押權人就系爭土地之抵押權,均移存於渠等之抵押義務人所 分得部分,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共有人間 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然迄今未能協議分割,原告本於共有 人之地位,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即屬正當。本院審 酌系爭土地現有使用狀況、土地使用分區、位置、兩造分割 之利益及意願等一切情狀後,認兩造就分別共有⑴三股子段9 5-4地號土地,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⑵三股子段97地號土 地,分割如主文第2項所示;⑶三股子段95-1、95-2、95-3、 96、98、99地號等6筆土地,合併分割如主文第3項所示;⑷ 三聖段1237、1238、1239地號3等土地合併分割如主文第4項 所示,應屬適當之方案,爰判決如主文第1、2、3、4項所示 。
五、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 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 系爭土地因兩造無法自行協議分割,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 費用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應較為適當,爰判決如 主文第5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甲:
地 段 臺南市七股區三股子段 地 號 95-1 95-2 95-3 95-4 96 97 98 99 編號 共有人 權利範圍 權利範圍 權利範圍 權利範圍 權利範圍 權利範圍 權利範圍 權利範圍 1 陳禎祥 1/112 1/112 1/112 1/112 1/112 1/112 1/112 1/112 2 陳通舟 1/84 1/84 1/84 1/84 1/84 1/84 1/84 1/84 3 陳義勇 1/42 1/42 1/42 1/42 1/42 1/42 1/42 1/42 4 陳麗泉 1413/51450 1413/51450 1413/51450 1413/51450 1413/51450 1413/51450 1413/51450 1413/51450 5 陳怡碩 1413/102900 1413/102900 1413/102900 1413/102900 1413/102900 1413/102900 1413/102900 1413/102900 陳冠磬 1413/102900 1413/102900 1413/102900 1413/102900 1413/102900 1413/102900 1413/102900 1413/102900 6 陳銀城 2013/51450 2013/51450 2013/51450 2013/51450 2013/51450 2013/51450 2013/51450 2013/51450 7 陳銀朝 2012/51450 2012/51450 2012/51450 2012/51450 2012/51450 2012/51450 2012/51450 2012/51450 8 陳雅惠 1512/51450 1512/51450 1512/51450 1512/51450 1512/51450 1512/51450 1512/51450 1512/51450 9 陳盈昌 500/51450 500/51450 500/51450 500/51450 500/51450 500/51450 500/51450 500/51450 10 陳順生 1/84 1/84 1/84 1/84 1/84 1/84 1/84 1/84 11 陳永承 1191/16464 1191/16464 1191/16464 1191/16464 1191/16464 1191/16464 1191/16464 1191/16464 12 陳志鵬 1191/16464 1191/16464 1191/16464 1191/16464 1191/16464 1191/16464 1191/16464 1191/16464 13 陳志士 1191/16464 1191/16464 1191/16464 1191/16464 1191/16464 1191/16464 00000000/000000000 1191/16464 14 陳睿承 1/168 1/168 1/168 1/168 1/168 1/168 7/1848 1/168 15 陳鵬鷊 1/168 1/168 1/168 1/168 1/168 1/168 7/1848 1/168 16 陳宗廟 4/210 634/21000 634/21000 634/21000 634/21000 634/21000 634/21000 17 陳華信 40001/560000 40001/560000 40001/560000 40001/560000 40001/560000 40001/560000 40001/560000 40001/560000 18 陳華洲 39999/560000 39999/560000 39999/560000 39999/560000 39999/560000 39999/560000 39999/560000 39999/560000 19 陳周擬 1/42 1/42 1/42 1/42 1/42 1/42 1/42 1/42 20 黃陳阿菊 1/168 1/168 1/168 1/168 1/168 1/168 1/168 1/168 21 陳峻雄 1/84 1/84 1/84 1/84 1/84 1/84 1/84 1/84 22 陳峻仁 1/84 1/84 1/84 1/84 1/84 1/84 1/84 1/84 23 陳紆臻 1/56 1/56 1/56 1/56 1/56 1/56 1/56 1/56 24 陳有宜 1/42 1/42 1/42 1/42 1/42 1/42 1/42 1/42 25 陳媚映 1/112 1/112 1/112 1/112 1/112 1/112 1/112 1/112 陳媚芬 1/112 1/112 1/112 1/112 1/112 1/112 1/112 1/112 26 蔡秀金陳麗如陳凱利陳惠玉陳玉菁陳幸君陳進財 公同共有1/56 公同共有1/56 公同共有1/56 公同共有1/56 公同共有1/56 公同共有1/56 公同共有1/56 公同共有1/56 27 陳天瑞 1/56 1/56 1/56 1/56 1/56 1/56 1/56 1/56 28 黃士哲 6/210 366/21000 366/21000 366/21000 366/21000 366/21000 2996/210000 366/21000 29 陳其言 2013/102900 2013/102900 2013/102900 2013/102900 30 陳宗憲 1/168 1/168 1/168 1/168 1/168 1/168 1/168 1/168 31 陳宇軒 1/336 1/336 1/336 1/336 1/336 1/336 1/336 1/336 32 陳品豪 1/336 1/336 1/336 1/336 1/336 1/336 1/336 1/336 33 陳盈志 2013/102900 2013/102900 2013/102900 2013/102900 34 陳靖嵐 1912/51450 1912/51450 1912/51450 1912/51450 1912/51450 1912/51450 1912/51450 1912/51450 35 洪飛林 1/84 1/84 1/84 1/84 1/84 1/84 1/84 1/84 36 陳俊男 1312/51450 1312/51450 1312/51450 1312/51450 1312/51450 1312/51450 1312/51450 1312/51450 37 陳炳宏 1/21 1/21 1/21 1/21 1/21 38 陳易璿 1/84 1/84 1/84 1/84 1/84 1/84 1/84 1/84 39 陳孟良 1/56 1/56 1/56 1/56 1/56 1/56 1/56 1/56 40 陳蔡幼 2013/51450 2013/51450 2013/51450 2013/51450 41 蔡錦錫 1/21 1/21 1/21 42 陳沛綺 8/1848
附表乙:
地 段 臺南巿七股區三聖段 地 號 1237 1238 1239 編號 共有人 權利範圍 權利範圍 權利範圍 1 陳禎祥 1/112 1/112 1/112 2 陳通舟 1/84 1/84 1/84 3 陳義勇 1/42 1/42 1/42 4 陳麗泉 1413/51450 1413/51450 1413/51450 5 陳怡碩 1413/102900 1413/102900 1413/102900 陳冠磬 1413/102900 1413/102900 1413/102900 6 陳銀城 2013/51450 2013/51450 2013/51450 7 陳銀朝 2012/51450 2012/51450 2012/51450 8 陳雅惠 1512/51450 1512/51450 1512/51450 9 陳盈昌 500/51450 500/51450 500/51450 10 陳順生 1/84 1/84 1/84 11 陳永承 1191/16464 1191/16464 1191/16464 12 陳志鵬 1191/16464 1191/16464 1191/16464 13 陳志士 1191/16464 1191/16464 1191/16464 14 陳睿承 1/168 1/168 1/168 15 陳鵬鷊 1/168 1/168 1/168 16 陳宗廟 634/21000 634/21000 634/21000 17 陳華信 40001/560000 40001/560000 40001/560000 18 陳華洲 39999/560000 39999/560000 39999/560000 19 陳周擬 1/42 1/42 1/42 20 黃陳阿菊 1/168 1/168 1/168 21 陳峻雄 1/84 1/84 1/84 22 陳峻仁 1/84 1/84 1/84 23 陳紆臻 1/56 1/56 1/56 24 陳有宜 1/42 1/42 1/42 25 陳媚映 1/112 1/112 1/112 陳媚芬 1/112 1/112 1/112 26 蔡秀金 陳麗如 陳凱利 陳惠玉 陳玉菁 陳幸君 陳進財 公同共有1/56 公同共有1/56 公同共有1/56 27 陳天瑞 1/56 1/56 1/56 28 黃士哲 366/21000 366/21000 366/21000 29 陳其言 2013/102900 30 陳宗憲 1/168 1/168 1/168 31 陳宇軒 1/336 1/336 1/336 32 陳品豪 1/336 1/336 1/336 33 陳盈志 2013/102900 34 陳靖嵐 1912/51450 1912/51450 1912/51450 35 洪飛林 1/84 1/84 1/84 36 陳俊男 1312/51450 1312/51450 1312/51450 37 陳炳宏 1/21 1/21 1/21 38 陳易璿 1/84 1/84 1/84 39 陳孟良 1/56 1/56 1/56 40 陳蔡幼 2013/51450 2013/51450 41 蔡錦錫 42 陳沛綺
附表一:
所有人 應有部分 陳禎祥 1/112 陳通舟 1/84 陳義勇 1/42 陳麗泉 1413/51450 陳怡碩 1413/102900 陳冠磬 1413/102900 陳銀城 2013/51450 陳銀朝 2012/51450 陳雅惠 1512/51450 陳盈昌 500/51450 陳順生 1/84 陳永承 1191/16464 陳志鵬 1191/16464 陳志士 1191/16464 陳睿承 1/168 陳鵬鷊 1/168 陳宗廟 634/21000 陳華信 40001/560000 陳華洲 39999/560000 陳周擬 1/42 黃陳阿菊 1/168 陳峻雄 1/84 陳峻仁 1/84 陳紆臻 1/56 陳有宜 1/42 陳媚映 1/112 陳媚芬 1/112 蔡秀金陳麗如陳凱利陳惠玉陳玉菁陳幸君陳進財 公同共有1/56 陳天瑞 1/56 黃士哲 366/21000 陳其言 2013/102900 陳宗憲 1/168 陳宇軒 1/336 陳品豪 1/336 陳盈志 2013/102900 陳靖嵐 1912/51450 洪飛林 1/84 陳俊男 1312/51450 陳炳宏 1/21 陳易璿 1/84 陳孟良 1/56
附表二:
所有人 應有部分 陳禎祥 4455/499016 陳通舟 5940/499016 陳義勇 11883/499016 陳麗泉 13704/499016 陳怡碩 13704/499016 陳冠磬 13704/499016 陳銀城 19525/499016 陳銀朝 19514/499016 陳雅惠 14666/499016 陳盈昌 4849/499016 陳順生 5940/499016 陳永承 36098/499016 陳志鵬 36098/499016 陳志士 43852/499016 陳睿承 2467/499016 陳鵬鷊 2467 /499016 陳宗廟 7664/499016 陳華信 35646/499016 陳華洲 35643/499016 陳周擬 11883/499016 黃陳阿菊 2989/499016 陳峻雄 5920/499016 陳峻仁 5920/499016 陳紆臻 8920/499016 陳有宜 11895/499016 陳媚映 8911/998032 陳媚芬 8911/998032 蔡秀金陳麗如陳凱利陳惠玉陳玉菁陳幸君陳進財 公同共有 8911/499016 陳天瑞 8911/499016 黃士哲 8251/499016 陳其言 1017/499016 陳宗憲 2970/499016 陳宇軒 1517/499016 陳品豪 1517/499016 陳盈志 1017/499016 陳靖嵐 18545/499016 洪飛林 5940/499016 陳俊男 12725/499016 陳炳宏 9212/499016 陳易璿 5940/499016 陳孟良 8911/499016 陳蔡幼 17522/499016 蔡錦錫 14551/499016 陳沛綺 1006/499016
附表三:
所有人 應有部分 陳麗泉 25/380 陳怡碩 25/760 陳冠磬 25/760 陳銀城 36/380 陳銀朝 36/380 陳雅惠 27/380 陳盈昌 9/380 黃陳阿菊 5/380 陳峻雄 11/380 陳峻仁 11/380 陳紆臻 16/380 陳有宜 22/380 陳媚映 16/760 陳媚芬 16/760 蔡秀金陳麗如陳凱利陳惠玉陳玉菁陳幸君陳進財 公同共有16/380 陳天瑞 16/380 陳其言 18/380 陳盈志 18/380 陳靖嵐 34/380 陳俊男 23/380 陳孟良 16/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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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