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勞動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11年度,94號
TYDV,111,司他,94,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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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94號
原 告 如附表所示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原告編號3、7、16、22、24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7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原告編號1、2、4、5、6、8至15、17至21、23、25、26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1,29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9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 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 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 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同法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 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 用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參照) 。次按原告起訴後聲請訴訟救助獲准,嗣於第一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撤回起訴者,因原告本為無資力之受訴訟救助者,既 未預納裁判費,自無從聲請退還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參照 訴訟救助制度之立法精神及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 意旨,僅徵收3分之1。故法院應依職權逕行扣除3分之2裁判 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 意旨參照)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於起訴時聲請訴訟 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7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 附表原告編號3、7、16、22、24撤回起訴,該本案訴訟經本



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餘由 原告負擔,附表原告編號2、12提起上訴後復撤回上訴,依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附表原告 編號2、12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附表原告編號3、7、 16、22、24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19, 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惟因撤回起訴,依首揭 說明,職權逕行扣除3分之2裁判費,僅徵收3分之1即773元 【計算式:2,320×1/3=77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附表原 告編號3、7、16、22、24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73元 。另附表原告編號1、2、4、5、6、8至15、17至21、23、25 、26應徵裁判費11,890元。依上開判決所示,第一審裁判費 由被告負擔595元【計算式:11,890×5%=595】,餘額11,295 元【計算式:11,890-595=11,295】由附表原告編號1、2、4 、5、6、8至15、17至21、23、25、26負擔。又附表原告2、 12提起二審上訴,依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8號裁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惟因撤回上訴,依首揭說明,職權 逕行扣除3分之2裁判費,僅徵收3分之1即665元【計算式:1 ,995×1/3=665】,業據繳納,故毋庸再向本院繳納。從而, 附表原告編號3、7、16、22、24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773元,附表原告編號1、2、4、5、6、8至15、17至2 1、23、25、26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295元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95元,並依首揭 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加給於裁 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原告附表
編號 姓名 住、居地址 1 CASTRO KHIMVERLY CORPUZ金薇莉 出境 2 VALENZUELA GLADYS BELTRAN娃仁菈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3 HABON GELIE ANN VALDEZ葛莉安 出境 4 SUEDAD JEAN DE GUZMAN雪依 出境 5 BALAGSO JENNIELYN BAYBAYAN艾琳怕柆素 桃園市蘆竹區南青路1156巷75樓 6 ARISTON JONY GRACE SALVADOR葛思兒 出境 7 MARTINEZ ROSE ANN BRAZIL瑪特妮 出境 8 AROBO JESSA LALING菈玲 出境 9 PIRA MARIEJANE GUZMAN古蔓 出境 10 EVANGELISTA FRISCIA MAE葛依 出境 11 DELA CRUZ JOREENA茱莉娜 新竹縣○○鄉○○村○○0街00號 12 DE LA PENA LAARNI KRISKA ANONUE VO華思卡即克思卡 苗栗縣○○鎮○○路000號 13 DEL AGUA MA JULIE ANN PRAICO派可即茱莉安 新竹縣○○鄉○○街00號 14 DELA CRUZ MARJIEL瑪琪兒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15 MENDOZA MARJORIE VIERNES薇兒思 苗栗縣○○鎮○○路000號 16 BONGOLAN PRINCESS SIBAYAN葛蘭 出境 17 ROJAS JONELMA BUENTIPO恩緹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8 GABATO FELCARINE JANE CAGAS菲琳 出境 19 GONZALES REAMAR ISIDTO樂艾 高雄市○○區○○路000號 20 LAPUZ AMERY AMURAO阿美莉 出境 21 FARREN JEAN ALCALA婕安 出境 22 LLANTOS MARICAR NIVERA蘭朵 出境 23 RAMOS MA VANESSA MARTINEZ維娜思 出境 24 NISA SNOW ANN SEBULLEN秀安 出境 25 ANGELES DIVINE GRACE MINOZA蒂雯 出境 26 MANIPOL MELJIE MORENO美杰 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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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