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12年度,24號
PCDV,112,消債聲免,24,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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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林湘惠
代 理 人 蔡維哲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 對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相 對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 對 人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龔連雪(即龔戀鳳之繼承人)


林加猷(即龔戀鳳之繼承人)

林連葉即龔連葉(即龔戀鳳之繼承人)


龔書群(即龔戀鳳之繼承人)


澎湖望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彭亞湖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湘惠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 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 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 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 141條之規定乃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是債務人縱因消債 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 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該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 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 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立消債 條例第141條之規定給予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機會 ,此觀該條立法理由即明。從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 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 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 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以111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109號裁定認定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事由, 裁定不免責後,債務人已依前開裁定附表所載,按債權比例 繼續清償,並均達其等應受分配數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96號裁定自000年 00月00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復因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 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1 1年3月6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0號裁定終止清算程 序。其後,本院以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情形,於1 11年9月2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9號裁定不免責,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消債卷宗查核屬實。本件債務人依消



債條例第141條聲請免責,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應依債務 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 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 ㈡次查,債務人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9號裁定認 定,其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有固定 薪資收入,於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又債務人 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債務人於該段期間內必要 生活費用,尚餘新臺幣(下同)39萬5,385元。復依本院司 法事務官於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0號清算事件程序中製 作已確定之債權表,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 豐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銀行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凱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富邦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資產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誠第二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滙誠第一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 司臺灣分公司(下稱新加坡商艾星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下稱中華電信)、亞太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永瓚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花 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龔連雪澎湖望安鄉公所(下稱望安鄉公所)、龔戀鳳之繼承人( 即林連葉龔連雪龔書群)等18人,各債權人經確定之債 權金額、債權比例如附表所示,而本件債務人之債權人已於 上開清算程序中分配受償總額共0元,是將上開債務人於聲 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金額扣除其於該段期間內必要生活 費用支出總額所餘39萬5,385元,再扣除債權人已於上開清 算程序中分配受償之總額共0元後,債務人應再對債權人清 償39萬5,385元。本件債務人主張其自受本院111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109號不免責裁定後,已依該裁定附表所載,按債 權比例繼續清償,並均達其等應受分配數額等語,並提出匯 款及繳款單據、合庫銀行、遠東銀行花旗銀行電話通知紀 錄、凱基銀行、滙誠第一公司、滙誠第二公司、新加坡商艾 星公司繳款通知簡訊、富邦資產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公司、 中華電信、亞太電信、勞保局繳款通知書、提存書等件影本 為證(見本院卷第33-85頁、第135-137頁、第169-171頁) ,本院復於112年7月12日函詢全體債權人陳報債務人自111 年9月2日不免責裁定確定後迄今,累計清償債務金額為若干 ,經勞保局陳報受償3,124元、遠東銀行陳報受償2萬2,659 元、凱基銀行陳報受償3,836元、永豐銀行陳報受償4萬1,44



2元、亞太電信陳報受償593元、花旗銀行陳報受償8,858元 、合庫銀行陳報受償5,694元、永瓚公司陳報受償8,542元、 富邦資產公司陳報受償5萬0,617元(見本院卷第125-129頁 、第147-165頁、第173-175頁),又滙誠第一公司、滙誠第 二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公司、中華電信、龔連雪望安鄉公 所、龔戀鳳之繼承人即林連葉龔連雪龔書群,雖未陳報 受償金額,然依前開債務人提出滙誠第一公司繳款簡訊通知 及債務人清償匯款單、滙誠第二公司繳款簡訊通知及債務人 清償匯款單、新加坡商艾星公司繳款簡訊通知及債務人清償 匯款單、中華電信繳款通知書及債務人清償匯款單、債務人 清償龔連雪之提存書、債務人清償望安鄉公所匯款單、債務 人清償龔戀鳳之繼承人即林連葉龔連雪龔書群之提存書 等件影本為憑(見本院卷第43-49頁、第65-71頁、第81-86 頁、第135-137頁、第頁),足認滙誠第一公司已受償4萬4, 013元、滙誠第二公司已受償1萬2,417元、新加坡商艾星公 司已受償3萬0,765元、中華電信已受償435元、龔連雪已受 償3萬0,093元、望安鄉公所已受償9,253元、龔戀鳳之繼承 人即林連葉龔連雪龔書群已受償12萬3,062元、本院審 酌債權人受償金額已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數 額按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所示之金額(詳如附表),足認 債務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已使全體 債權人之受償金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金額,故債務人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聲請免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 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 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41條所定之免責要件,是以債務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曾怡婷
附表:(新臺幣)
編號 普通債權人 債權總額 公告 債權比例 清算分配 受償金額 依消債條例 第133條所定 應清償金額 本件債權人 累計受償金額 1 永豐銀行 79萬1,366元 10.48% 0元 4萬1,442元 4萬1,442元 2 合庫銀行 10萬8,960元 1.44% 0元 5,694元 5,694元 3 遠東銀行 43萬2,535元 5.73% 0元 2萬2,659元 2萬2,659元 4 凱基銀行 7萬3,243元 0.97% 0元 3,836元 3,836元 5 富邦資產公司 96萬6,522元 12.8% 0元 5萬0,617元 5萬0,617元 6 滙誠第二公司 84萬0,387元 3.14% 0元 1萬2,417元 1萬2,417元 7 滙誠第一公司 23萬7,042元 11.13% 0元 4萬4,013元 4萬4,013元 8 新加坡商艾星公司 58萬7,758元 7.78% 0元 3萬0,765元 3萬0,765元 9 中華電信 8,022元 0.11% 0元 435元 435元 10 亞太電信 1萬1,463元 0.15% 0元 593元 593元 11 永瓚公司 16萬3,472元 2.16% 0元 8,542元 8,542元 12 勞保局 5萬9,680元 0.79% 0元 3,124元 3,124元 13 花旗銀行 16萬9,291元 2.24% 0元 8,858元 8,858元 14 龔連雪 57萬4,500元 7.61% 0元 3萬0,093元 3萬0,093元 15 望安鄉公所 17萬7,070元 2.34% 0元 9,253元 9,253元 16 龔戀鳳之繼承人(林連葉龔連雪龔書群) 235萬元 31.12% 0元 12萬3,062元 12萬3,062元 總計 755萬1,311元 99.99% 0元 39萬5,385元 39萬5,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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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