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林湘惠
代 理 人 蔡維哲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 對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相 對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 對 人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龔連雪(即龔戀鳳之繼承人)
林加猷(即龔戀鳳之繼承人)
林連葉即龔連葉(即龔戀鳳之繼承人)
龔書群(即龔戀鳳之繼承人)
澎湖望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彭亞湖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湘惠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 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 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 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 141條之規定乃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是債務人縱因消債 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 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該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 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 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立消債 條例第141條之規定給予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機會 ,此觀該條立法理由即明。從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 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 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 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以111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109號裁定認定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事由, 裁定不免責後,債務人已依前開裁定附表所載,按債權比例 繼續清償,並均達其等應受分配數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96號裁定自000年 00月00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復因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 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1 1年3月6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0號裁定終止清算程 序。其後,本院以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情形,於1 11年9月2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9號裁定不免責,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消債卷宗查核屬實。本件債務人依消
債條例第141條聲請免責,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應依債務 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 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 ㈡次查,債務人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9號裁定認 定,其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有固定 薪資收入,於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又債務人 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債務人於該段期間內必要 生活費用,尚餘新臺幣(下同)39萬5,385元。復依本院司 法事務官於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0號清算事件程序中製 作已確定之債權表,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 豐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銀行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凱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富邦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資產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誠第二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滙誠第一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 司臺灣分公司(下稱新加坡商艾星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下稱中華電信)、亞太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永瓚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花 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龔連雪 、澎湖望安鄉公所(下稱望安鄉公所)、龔戀鳳之繼承人( 即林連葉、龔連雪、龔書群)等18人,各債權人經確定之債 權金額、債權比例如附表所示,而本件債務人之債權人已於 上開清算程序中分配受償總額共0元,是將上開債務人於聲 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金額扣除其於該段期間內必要生活 費用支出總額所餘39萬5,385元,再扣除債權人已於上開清 算程序中分配受償之總額共0元後,債務人應再對債權人清 償39萬5,385元。本件債務人主張其自受本院111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109號不免責裁定後,已依該裁定附表所載,按債 權比例繼續清償,並均達其等應受分配數額等語,並提出匯 款及繳款單據、合庫銀行、遠東銀行、花旗銀行電話通知紀 錄、凱基銀行、滙誠第一公司、滙誠第二公司、新加坡商艾 星公司繳款通知簡訊、富邦資產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公司、 中華電信、亞太電信、勞保局繳款通知書、提存書等件影本 為證(見本院卷第33-85頁、第135-137頁、第169-171頁) ,本院復於112年7月12日函詢全體債權人陳報債務人自111 年9月2日不免責裁定確定後迄今,累計清償債務金額為若干 ,經勞保局陳報受償3,124元、遠東銀行陳報受償2萬2,659 元、凱基銀行陳報受償3,836元、永豐銀行陳報受償4萬1,44
2元、亞太電信陳報受償593元、花旗銀行陳報受償8,858元 、合庫銀行陳報受償5,694元、永瓚公司陳報受償8,542元、 富邦資產公司陳報受償5萬0,617元(見本院卷第125-129頁 、第147-165頁、第173-175頁),又滙誠第一公司、滙誠第 二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公司、中華電信、龔連雪、望安鄉公 所、龔戀鳳之繼承人即林連葉、龔連雪、龔書群,雖未陳報 受償金額,然依前開債務人提出滙誠第一公司繳款簡訊通知 及債務人清償匯款單、滙誠第二公司繳款簡訊通知及債務人 清償匯款單、新加坡商艾星公司繳款簡訊通知及債務人清償 匯款單、中華電信繳款通知書及債務人清償匯款單、債務人 清償龔連雪之提存書、債務人清償望安鄉公所匯款單、債務 人清償龔戀鳳之繼承人即林連葉、龔連雪、龔書群之提存書 等件影本為憑(見本院卷第43-49頁、第65-71頁、第81-86 頁、第135-137頁、第頁),足認滙誠第一公司已受償4萬4, 013元、滙誠第二公司已受償1萬2,417元、新加坡商艾星公 司已受償3萬0,765元、中華電信已受償435元、龔連雪已受 償3萬0,093元、望安鄉公所已受償9,253元、龔戀鳳之繼承 人即林連葉、龔連雪、龔書群已受償12萬3,062元、本院審 酌債權人受償金額已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數 額按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所示之金額(詳如附表),足認 債務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已使全體 債權人之受償金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金額,故債務人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聲請免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 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 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41條所定之免責要件,是以債務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曾怡婷
附表:(新臺幣)
編號 普通債權人 債權總額 公告 債權比例 清算分配 受償金額 依消債條例 第133條所定 應清償金額 本件債權人 累計受償金額 1 永豐銀行 79萬1,366元 10.48% 0元 4萬1,442元 4萬1,442元 2 合庫銀行 10萬8,960元 1.44% 0元 5,694元 5,694元 3 遠東銀行 43萬2,535元 5.73% 0元 2萬2,659元 2萬2,659元 4 凱基銀行 7萬3,243元 0.97% 0元 3,836元 3,836元 5 富邦資產公司 96萬6,522元 12.8% 0元 5萬0,617元 5萬0,617元 6 滙誠第二公司 84萬0,387元 3.14% 0元 1萬2,417元 1萬2,417元 7 滙誠第一公司 23萬7,042元 11.13% 0元 4萬4,013元 4萬4,013元 8 新加坡商艾星公司 58萬7,758元 7.78% 0元 3萬0,765元 3萬0,765元 9 中華電信 8,022元 0.11% 0元 435元 435元 10 亞太電信 1萬1,463元 0.15% 0元 593元 593元 11 永瓚公司 16萬3,472元 2.16% 0元 8,542元 8,542元 12 勞保局 5萬9,680元 0.79% 0元 3,124元 3,124元 13 花旗銀行 16萬9,291元 2.24% 0元 8,858元 8,858元 14 龔連雪 57萬4,500元 7.61% 0元 3萬0,093元 3萬0,093元 15 望安鄉公所 17萬7,070元 2.34% 0元 9,253元 9,253元 16 龔戀鳳之繼承人(林連葉、龔連雪、龔書群) 235萬元 31.12% 0元 12萬3,062元 12萬3,062元 總計 755萬1,311元 99.99% 0元 39萬5,385元 39萬5,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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