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戴游端
蔡游月嬌
游麗雲
王雪枝
鄭金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弘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基
簡字第358號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9萬2,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