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2號
KLDV,112,亡,2,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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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孫介儒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孫介儒(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地:基隆市區○○路000號3樓)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失蹤人孫介儒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孫介儒(下稱失蹤人)於民國99年11 月2日經基隆○○○○○○○○○核准住址變更登記為基隆市○○區○○里 00鄰○○路00巷00弄00號,復於100年1月23日經基隆○○○○○○○○ ○逕為住址變更登記為基隆市○○區○○里0鄰○○路000號3樓(即 基隆○○○○○○○○○);又失蹤人並無配偶及子女,且多年無人 知曉其行蹤,亦查無入出境紀錄,尚無被安置及領取各項給 付津貼資料,亦未請領生活扶助等,查無全民健康保險如保 及就醫資料,亦查無請領老人年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等 之勞保給付紀錄及殯葬紀錄等情。綜上所述,失蹤人年滿80 歲,迄今失蹤已逾3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請准 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項復有明定。而此公示催告應公告之,該公告應揭示 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 ,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其報 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此觀之家事 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4項、第5項規定即 明。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基隆○○○○○○○○00 0年0月0日基中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基隆○○○○○○○○親屬 、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0份、殯葬管理機關查無殮葬紀 錄0份、查無入出境紀錄、社會安置機構查無安置紀錄、不 受理失蹤報案證明、行方不明者及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資料、 0年内無健保就醫紀錄、0年内無至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及長 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之就醫紀錄、0年内未領 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項給付之紀錄、0年內未領 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各項津貼之紀錄、0年内未領有



公教退撫給與之紀錄及0年内未領有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 金、老農津貼之紀錄各0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00 0年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内政部移民署000年0 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基隆市政府000年0月00日○ ○○○○字第0000000000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000 年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00 0年00月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 隆長庚紀念醫院000年00月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000年0月00日○○○字000000000000號函、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000年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 基隆市立殯葬管理所000年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000年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 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000年0月00日○○○○字第00000000 00號函等件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失蹤人 年已逾00歲,其於000年0月00日由基隆○○○○○○○○逕行遷入戶 政事務所內,堪認斯時失蹤人業已失蹤,迄今既行方不明已 逾0年,則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核與前開條 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已定0個月期間對失蹤人為 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000年0月00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 於本院牌示處並將該公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期間屆 滿0個月,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 所知,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訛,有本院收文及收狀查詢資 料在卷可稽,本院自應依法宣告失蹤人死亡。
三、次按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9條 定有明文。而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 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 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條亦有明定。 本件失蹤人自100年1月23日失蹤,計至110年1月23日止失蹤 屆滿3年,故應推定該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 告失蹤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第1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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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