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10年度,1號
CYDM,110,金重訴,1,2023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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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智


蕭豐彥


上列二人之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 明律師
陳偉仁律師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蕭珉潔(年籍及住址詳卷
蕭〇勝(年籍及住址詳卷
蕭〇宥(年籍及住址詳卷
蕭〇祥(年籍及住址詳卷
蕭〇承(年籍及住址詳卷
兼上四人之
法定代理人 蕭東森(年籍及住址詳卷
戴宏逸(年籍及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公益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3225號、110年度偵字第5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美智蕭豐彥共同犯公益侵占罪,各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扣案(含陳美智蕭豐彥及第三人即參與人蕭東森戴宏逸蕭○勝、蕭○宥、蕭○祥、蕭○承、蕭珉潔)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總計為新臺幣1億8,709萬9,507元)、附表二之一、二之二、二之三所示之保單(總計為新臺幣4億2,455萬2,408元)、附表三之一、三之二所示之金融商品(總計為新臺幣7,906萬2,759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99萬1,727元,共同沒收之(即由陳美智蕭豐彥負共同沒收之責),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陳美智係未經政府核准立案,以公益為目的之「何明德行善 團」(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負責人,並由其配偶蕭豐 彥負責「何明德行善團」之財務處理;陳美智蕭豐彥2人 均明知非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所列之勸募團體,不得主動發 起具有公益性質之勸募收受捐款,亦不得被動收受公益募款 ,竟自民國91年起迄今,以造橋、鋪路及施棺等善行名義,



並透過各種管道,向社會不特定善心人士持續以收取現金、 匯票及支票等方式募款,並將募款所得之捐款存放於陳美智蕭豐彥、其子蕭東森、其媳戴宏逸(後2人另經檢察官不 起訴處分確定)等家人之金融帳戶,經統計該等帳戶自91年 起至109年止累計收取款項高達新臺幣(下同)14億2,203萬 5,201元【詳附件一】。陳美智於「何明德行善團」收受每 筆捐款、捐棺費用後,即指示行政人員乙○○逐一繕打於電腦 系統中(捐棺部分以手記為主),並製作相關收據寄送予捐 款人。陳美智並每4個月製作印發「何明德行善團陳美智緘 」之文宣(即工程收支報表),詳載每期捐款收入、施棺及相 關工程支出款項等內容公示於眾,作為對外昭信於公眾募款 之用。
二、詎陳美智蕭豐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公益侵 占之犯意,以短報捐款收入未誠實揭露於文宣(即工程支出 報表)之方式,將捐款當作私人款項運用,接續利用公益上 管理附件一所示捐款之便,竟自91年開始迄本案查獲時止, 將前揭捐款以陳美智蕭豐彥及其子蕭東森、其女蕭珉潔、 其媳戴宏逸、其孫蕭○勝(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 蕭○宥(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蕭○祥(000年0月生 ,真實姓名詳卷)、蕭○承(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 等家人名義(下稱蕭東森等家人名義),分散存放捐款,並陸 續承保、購買金融商品、高額保險等方式予以易持有為所有 ,而侵占入己。經統計渠等自91年起收受如上所述之捐款14 億2,203萬5,201元,扣除文宣工程等支出7億2,034萬元及何 明德行善團現有餘額598萬8,800元後,陳美智蕭豐彥2人 侵占之金額達6億9,570萬6,401元【詳附件二、附件三】。 陳美智蕭豐彥並基於意圖掩飾、隱匿前揭侵占犯罪所得來源 及去向,基於洗錢之犯意聯絡,接續於上開期間內,以其等 自身及上開蕭東森等家人名義,透過分散存放捐款、購買金 融商品、高額保單等方式(詳附表一、附表二之一、二之二 、二之三、附表三之一、三之二所示),掩飾、隱匿犯罪所 得,並以之為洗錢。嗣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調查站向本院聲 請,扣得犯罪所得6億9,071萬4,674元(詳【附件三❶❷❸】, 暨附表一、附表二之一、二之二、二之三、附表三之一、三 之二所示)。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案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陳美智蕭豐彥,暨



其等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259頁;本院卷 ㈣第177頁;本院卷㈤第36頁;本院卷㈥第56、92、120、164頁 ;本院卷㈨68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情況,並 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與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
二、又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 ,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後述所引 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資料可以證明: 【供述證據】
㈠被告陳美智之供述:
①109.9.11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1-10、聲扣卷㈡第61-70頁、調 查卷㈢第177-186頁)
 ②109.11.9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21-37頁、聲扣卷㈡第81-97頁 、調查卷㈢第197-213頁)
 ③110.3.17調查筆錄(他456卷第217-238頁) ④110.3.17偵訊筆錄(他456卷第287-290頁) ⑤110.8.16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49-260頁) ⑥110.10.18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㈢第257-276頁) ⑦110.11.29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81-89頁) ⑧110.12.2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71-179頁) ⑨111.1.24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247-253頁) ⑩111.3.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㈤第33-37頁) ⑪111.4.18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㈤第345-350頁) ⑫111.5.9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㈥第11-14頁) ⑬111.6.20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㈥第35-38頁) ⑭111.7.18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㈥第53-61頁) ⑮111.8.22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㈥第89-98頁) ⑯111.10.5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㈥第117-124頁) ⑰111.11.23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㈥第161-168頁) ⑱112.2.15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㈧第41-52頁) ⑲112.3.29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65-88頁) ⑳112.4.12審判筆錄(本院卷㈩第5-63頁) ㉑112.4.26審判筆錄(本院卷㈩第75-133頁) ㉒112.5.10審判筆錄(本院卷㈩第169-214頁) ㉓112.5.24審判筆錄(本院卷㈩第233-239頁) ㉔112.6.21審判筆錄(本院卷第79-124頁) ㉕112.6.28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33-168頁) ㈡被告蕭豐彥之供述:




①109.9.11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43-53頁、聲扣卷㈡第15-25頁、 調查卷㈢第131-141頁)
 ②109.11.9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63-84頁、聲扣卷㈡第35-56頁 、調查卷㈢第151-172頁)
 ③110.3.17調查筆錄(他456卷第163-179頁) ④110.3.17偵訊筆錄(他456卷第279-281、283-284頁) ⑤110.8.16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49-260頁) ⑥110.10.18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㈢第257-276頁) ⑦110.11.29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81-89頁) ⑧110.12.2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71-179頁) ⑨111.1.24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247-253頁) ⑩111.3.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㈤第33-37頁) ⑪111.4.18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㈤第345-350頁) ⑫111.5.9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㈥第11-14頁) ⑬111.6.20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㈥第35-38頁) ⑭111.7.18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㈥第53-61頁) ⑮111.8.22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㈥第89-98頁) ⑯111.10.5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㈥第117-124頁) ⑰111.11.23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㈥第161-168頁) ⑱112.2.15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㈧第41-52頁) ⑲112.3.29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65-88頁) ⑳112.4.12審判筆錄(本院卷㈩第5-63頁) ㉑112.4.26審判筆錄(本院卷㈩第75-133頁) ㉒112.5.10審判筆錄(本院卷㈩第169-214頁) ㉓112.5.24審判筆錄(本院卷㈩第233-239頁) ㉔112.6.21審判筆錄(本院卷第79-124頁) ㉕112.6.28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33-168頁) ㈢證人蕭東森(被告2人之子;沒收程序之第三人)之供證: ①109.11.9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89-103頁、調查卷㈢第219-233 頁、聲扣卷㈡第103-117頁)
②110.3.17調查筆錄(他456卷第67-82頁) ③110.3.17偵訊筆錄(他456卷第111-114頁) ④112.6.21審判筆錄(本院卷第84-86頁) ㈣證人戴宏逸(被告2人之媳婦;沒收程序之第三人)之供證: ①109.11.9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121-138、調查卷㈢第251-268頁 、聲扣卷㈡第135-152頁)
②110.3.17調查筆錄(他456卷第3-16頁) ③110.3.17偵訊筆錄(他456卷第61-64頁) ㈤證人蕭珉潔(被告2人之女;沒收程序之第三人)之供證: ①110.5.5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317-320頁)



 ②112.3.29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71頁) ㈥證人乙○○供述(前「何明德行善團」會計) ①109.11.9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157-163頁、調查卷㈢第287-293 頁、聲扣卷㈡第171-177頁)
②110.3.17調查筆錄(他456卷第117-130頁) ③110.3.17偵訊筆錄(他456卷第157-160頁) ④112.4.12審判筆錄(本院卷㈩第21-63頁) ㈦證人庚○○證述(玉山銀行理財專員)
 ①110.4.28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291~2至295頁) ②110.5.18偵訊筆錄(偵3225卷第185-187頁) ③112.4.26審判筆錄(本院卷㈩第75-114頁)    ㈧證人甲○○證述(玉山銀行理財專員)
 ①110.4.29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301-307頁) ②110.5.18偵訊筆錄(偵3225卷第185-187頁) ③112.4.26審判筆錄(本院卷㈩第114-133頁)  ㈨證人丙○○證述(前「何明德行善團」吊橋承包商) ①110.3.26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169-173頁) ②110.5.6偵訊筆錄(偵3225卷第163-164頁) ③112.5.10審判筆錄(本院卷㈩第169-201頁) ㈩證人戊○○證述(前「何明德行善團」怪手司機林瑞雄之配偶 )
 ①110.3.31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191-195頁) ②110.5.5偵訊筆錄(偵3225卷第149-150頁) ③112.5.10審判筆錄(本院卷㈩第201-214頁)  證人鍾茂宏證述(前「何明德行善團」工頭) ①110.4.9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213-215頁) 證人林育輝證述(不動產賣家)
 ①110.4.8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225-227頁) 證人蕭夙雅證述(不動產賣家)
 ①110.4.9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235-237頁) 證人黃天福證述(不動產賣家)
 ①110.4.13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245-247頁) 證人吳漢文證述(不動產賣家)
 ①110.4.14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253-255頁) 證人李英偉證述(不動產賣家)
 ①110.4.16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261-263頁) 證人翁裕芳證述(不動產賣家)
 ①110.4.19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271-273頁) 證人王俊堯證述(不動產賣家)
 ①110.5.3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279-281頁)



證人丁○○證述(嘉義市政府社會處財團法人登記業務承辦人 )
 ①112.3.29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73-88頁) 證人羅文里證述(捐款善眾之一)
 ①109.4.20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347-350頁、調查卷㈢第299-302 頁) 
 證人周如慧證述(捐款善眾之一)
 ①109.4.21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353-356頁、調查卷㈢第305-308 頁)
 證人龔德賢證述(捐款善眾之一)
 ①109.4.23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361-364頁、調查卷㈢第327-330 頁)
 證人陳柏辰證述(捐款善眾之一)
 ①109.4.23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373-376頁、調查卷㈢第319-322 頁)
 證人李育茜證述(捐款善眾之一)
 ①109.4.23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381-383頁) 證人吳青峯證述(民眾)
 ①109.4.23調查筆錄(調查卷㈠第367-369頁、調查卷㈢第313-315 頁) 
 【非供述證據】
 ㈠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15日調資伍字第10914538920號函附 之資安鑑識實驗室鑑定報告(案件編號109222)(調查卷㈡ 第1-8頁;調查卷㈢第39-46頁;聲扣2卷第281-287頁) 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826號搜索扣押部分: ⑴嘉義市○區○○路000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調查卷㈡第8 1-86、105頁)
嘉義市○區○○街00號之2(蕭豐彥)-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嘉 義市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調查卷㈡第79、87-90頁)
嘉義市○區○○街00號之2(陳美智)-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嘉 義市調查站搜索筆錄、無應扣押物品收據(調查卷㈡第91-94 、106頁)
 ③本院110年聲搜字第167號搜索票之搜索扣押部分: ⑴嘉義市○區○○路000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調查卷㈡第9 5、97-100頁)
嘉義市○區○○街00號之2(蕭豐彥陳美智)-搜索票、法務部



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調查卷㈡第96、101-104頁)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文:
⑴109年12月1日儲字第1090910549號函 (調查卷㈡第245-261;聲扣2卷第365-383頁) ⑵109年10月15日儲字第1090263793號函 (調查卷㈡第263-268頁)
⑶110年2月5日儲字第1100033574號函 (調查卷㈡第337-338頁)
⑷110年3月29日儲字第1100075784號函 (調查卷㈡第269-283頁)
⑤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函文:
⑴109年2月24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15250號函影本(調 查卷㈡第285頁;聲扣2卷第447-614頁) ⑵109年10月26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125961號函影本各1 份(調查卷㈡第287頁;聲扣2卷第615-708頁) ⑥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 109年10月14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73743號函文影本1份 (調查卷㈡第289-292頁;聲扣2卷第000-0000頁) ⑦保單資料:
⑴保誠人壽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7日保誠總字第1091271號 函影本1份 (調查卷㈡第293-294頁;調查卷㈢第93-95頁;聲 扣2卷第215-217頁)
⑵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110年1月22日保制字第110 0030026號函文影本及附件富邦人壽、中國人壽、台銀人壽 、巴黎人壽等相關投保節錄資料(調查卷㈡第295-316頁;他 456卷第39-48頁;調查卷㈢第97-108頁;聲扣2卷第219-229 頁)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安總法字第109121 7012號函文影本1份 (調查卷㈡第317-319頁;調查卷㈢第119 -121頁;聲扣2卷第241-272頁)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0日(109)南壽保單 字第C3642號函文影本1份 (調查卷㈡第321-328頁;調查卷㈢ 第123-130頁;聲扣2卷第273-280頁) ⑧銀行金融商品資料:
⑴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0年2月17日新 光銀集作字第1100007394號函影本(聲扣2卷第185-199頁) ⑵玉山個金集中部110年2月24日玉山個(集中)第0000000000 號函影本 (調查卷㈡第345-356頁;聲扣2卷第201-213頁) ⑶玉山銀行信託部110年3月30日玉山個(富)字第1100011649



號函影本1份 (調查卷㈡第361-366頁) ⑨嘉義市政府109年3月11日府社行字第1091603617號函文影本1 份(調查卷㈡第507-510頁)
 ⑩社團、財團法人相關資料檢索影本1份及「何明德行善團」文 宣(載明公德金收入及工程款等支出)(即扣押物品編號2- 24、2-25、1-2-10等物)
 ㈡金融商品相關證據資料:
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110年3月26日新光銀 信託字第1100017857號函文影本1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0年3月26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0001 8264號函文及附件影本1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信託部110年5月20日新光銀信託字第1102400349號函文影 本1份(調查卷㈡第155、339頁、偵3225卷第213頁、聲扣6卷 第43-47頁)
 ②玉山銀行信託部110年1月27日玉山(富)託字第11000000026 號函即附件基金申購交易明細與庫存總表影本(調查卷㈢第1 9-37頁)
 ③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0日新壽法務字第11000 00794號函影本及附件保險資料一份(調查卷㈡第331-335頁 )
 ㈢金融帳戶相關資料:
①臺灣銀行嘉義分行110年2月24日嘉義營字第11000008311號函 、臺灣銀行嘉北分行110年2月26日嘉北營密字第1100000601 1號函、臺灣銀行嘉南分行110年3月5日嘉南營字第11000006 391號函(調查卷㈡第373-488頁)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0日京城數業字第1090 008496號函附交易明細影本一份(調查卷㈡第357-359頁) ㈣聯合徵信資料:
①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109年11月19日金徵(業)字第109000 9509號函附陳美智君等10當事人授信、保證、信用卡往金融 機構名單1份(調查卷㈡第495-506頁) ㈤不動產相關資料:
嘉義市地政事務所110年3月30日子嘉地一字第1105300493號 函附登記申請書共7案資料(調查卷㈡第157-243頁) ②證人王俊堯提供之嘉義市○○段○○段000000000○○號嘉義市○○段 ○○段○號0012買賣契約書 (調查卷㈠第287至291~1頁) ③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112年2月13日臺南地所登字第1120012 410號函附北區公園南路370巷11號4樓之1(北區立人段2957 建號)建物、坐落同段54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收件號109年 普字第88930號買賣登記案件影本各1份(本院卷㈧第9-37頁




 ④嘉義市地政事務所112年2月14日嘉地登字第1120050457號函 暨所附嘉義市○區○○街00號之2之房地資料(本院卷㈧第53-70 頁)
 ㈥其他財產調查釐清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110年8月23日嘉市犯字第1108052 3340號函暨所附之隨身碟、拷貝光碟(本院卷㈠第277-287頁 )
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8月26日嘉檢曉宿110偵3225字第1109 021045號函暨所附光碟1片、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2月2 4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15250號函影本1本、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9日儲字第1100075784號函影本1本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10月14 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73743號函影本1本、工程收支報表 資料1本(本院卷㈡第3-669頁)
 ③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0年12月16日新 光銀集作字第1100083037號函(本院卷㈢第113-165) ④昊興聯合會計事務所111.3.8函文(本院卷㈤第45頁);昊興 聯合會計師事務查核報告書(含經查核之附表甲、乙、丙、 丁、戊、己、庚、辛)1份、附表丙-1(本院卷㈥第133-136 頁;本院卷㈦第1-551頁)
 ⑤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5月25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67 239號函(本院卷㈥第29頁)
⑥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8月1日新光 銀集作字第1110057985號函(本院卷㈥第75-77頁);臺灣新 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8月1日新光銀集 作字第1110059927號(本院卷㈥第81-83頁);臺灣新光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10月21日新光銀集作字 第1110079708號函(本院卷㈥第143-145頁) ⑦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111年10月27日台票總字第11100031 87號函(本院卷㈥第147頁)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10月13日新壽法 務字第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本院卷㈥第149頁) 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3日南壽費字第1120006 280號函(本院卷第49頁)
㈦財團法人立案與否暨相關資料:
 ①嘉義市政府111年1月21日府社福字第1115302618號函(本院 卷㈣第243頁)
 ②嘉義縣政府111年2月17日府授社救助字第1110032483號函( 本院卷㈤第7-10頁)




 ③嘉義市政府111年11月9日府社福字第1111621777號函(本院 卷㈥第155-156頁)
 ④「何明德行善團」網頁列印資料1紙(本院卷㈥第171頁) ⑤嘉義市政府112年2月21日府社福字0000000000號函附財團法 人嘉義市私立何明德行善團社會福利慈善 事業基金會申請 設立之相關申請書等資料1份(本院卷㈧第127-188頁) ⑥嘉義市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名冊、各基金會之 法人登記證書及捐助章程(本院卷㈨第95-210頁) ⑦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法登財字第4號全卷(本院調卷資料 )
 ㈧其他被告2人提出之資料:
 ①手寫帳簿1份(本院卷㈠第79-84頁);手寫帳簿影本2份(本 院卷㈠第87-208)
②租賃契約影本共7份(本院卷㈣第15-65頁) ③嘉義市監理站函影本乙份(本院卷㈣第68頁) ④基金會申請書資料(本院卷㈣第195-216、223頁) ⑤110年起預計施工橋梁案件(本院卷㈣第225頁) ⑥被告陳美智林瑞雄間調解筆錄影本乙份(本院卷㈩第227頁) ㈨證人提出之其他資料:
 ①證人丙○○提供之請款手記9紙(調查卷㈠第175-184頁) ②證人戊○○提供之請款單14紙(調查卷㈠第197-210頁) ③證人鍾茂宏提供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5紙 ( 調查卷㈠第219-223頁)
二、訊據被告陳美智蕭豐彥固對於被告陳美智係未經政府核准 立案之「何明德行善團」負責人,並由其配偶蕭豐彥負責「 何明德行善團」之財務處理。自民國91年起迄今,被告2人 以造橋、鋪路及施棺等善行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善心人士持 續以收取募款。並將募款所得之捐款分散於陳美智蕭豐彥 、其子蕭東森、其媳戴宏逸(後2人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等家人之金融帳戶。經統計該等帳戶自91年起至10 9年止累計款項達14億2,203萬5,201元【詳附件一】。「何 明德行善團」於收受每筆捐款、捐棺費用後,陳美智即指示 行政人員即證人乙○○逐一繕打於電腦系統中(捐棺部分以手 記為主),並製作相關收據寄送予捐款人,被告陳美智並每 4 個月製作印發「何明德行善團陳美智緘」之文宣(即工程 收支報表),詳載每期捐款收入、施棺及相關工程支出款項 等內容公示於眾,作為對外昭信於公眾募款之用等情,並不 爭執(見本院卷㈧第45頁),嗣於本院審理期間,業已成立「 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何明德行善團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並於112年1月5日取得法人登記書(見本院卷㈧第136頁)



。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益侵占及洗錢之犯行,辯稱:因為沒有 成立財團法人,所以才將捐款存放在個人帳戶中,金融商品 乃係因為銀行理財專員之建議;扣案財產許多是伊等私人財 產,非捐款;且伊等有為「何明德行善團」提撥公安基金及 退休金;伊等並沒有侵占、洗錢的犯意云云。經查:三、被告2人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㈠本案中共計(至少)有6億9,570萬6,401元之剩餘捐款,並未按 實揭露於文宣(即工程收支報表):
 ⒈「何明德行善團」之捐款收入,均逐一繕打於電腦系統中, 並製作相關收據寄送予捐款人等情,檢辯雙方均並不爭執( 見本院卷㈠第256頁;本院卷㈧第45頁;本院卷第138頁),經 統計本案捐款自91年起至109年止累計款項達14億2,203萬5, 201元(如【附件一】所示〈已扣除陳美智退休金及利息;且 不含電腦遭刪除無法回復之資料〉)。因此,本院認定共計( 至少)14億2,203萬5,201元為捐款之收入。 ⒉依據被告陳美智製作發送給善眾之文宣(即工程收支報表), 加總其工程支出之金額,「何明德行善團」於91年迄109年 間止,有關工程等支出記載計為7億2,034萬元(見【附件二 】編號❷備註欄內之出處)。
 ⒊而「何明德行善團」寄發予善眾之文宣(即工程收支報表), 乃係被告陳美智所製作,業經被告2人供陳明確(見本院卷 第138-139頁),並與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問: 何明德行善團之每期收支明細報表是否均由被告陳美智製作 ?或被告蕭豐彥製作?或是妳或何人製作?)陳美智;(問: 收支明細表的製作妳並沒有參與,實際的內容是否正確,是 否知悉?)不知道;(問:何明德行善團之支出金額係由被告 陳美智統合整理?或被告蕭豐彥統合整理?或由何人統合整 理?)陳美智。」等語相符(見本院卷㈩第35-36、40頁),而 檢調搜索所得之最近一期文宣記載,對善眾揭示「行善團餘 額」為「598萬8,800元」(見調查卷㈡第76  頁,即【下圖】節錄內容所示)。

 ⒋據此,前述14億2,203萬5,201元之捐款收入,扣除文宣記載 之工程等支出7億2,034萬元及「何明德行善團」扣押當期餘 額598萬8,800元後,本案中共計有(至少)6億9,570萬6,401 元(14億2,203萬5,201元-7億2,034萬元-598萬8,800元)之剩 餘捐款,並未按實揭露於文宣(即工程收支報表),足可確認 (參【附件二】犯罪所得之計算式)。
 ㈡被告2人將前揭捐款收入與個人財產混淆至難以區分之程度, 且並未將「何明德行善團」之捐款專款專用:




 ⒈由被告蕭豐彥所撰寫之「何明德行善團沿革簡介作者:蕭 豐彥)」網頁簡介1 份,該網站資訊網址即為「http://ww w.homingteh.idv.tw/page1000.htm」(見本院卷㈥第171 頁) 。被告蕭豐彥於本院陳稱:該篇文章為伊寫的,藉此介紹何 明德造橋鋪路的理念及精神等語(見本院卷第145頁);被告 陳美智於本院供稱:是蕭豐彥所寫,目的是要讓大家知道「 何明德行善團」是怎麼來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45頁),足認 被告2人確有對外宣揚募款造橋等理念。且被告陳美智於調 查中陳稱:「何明德行善團」沒有向政府機關申請登記成為 …法人,…。「何明德行善團」都使用伊本人陳美智的玉山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 )及嘉義東門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 )帳戶等語(見調查卷㈠第5頁);被告蕭豐彥於調 查中陳稱:陳美智以她名義在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以及嘉義東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的 帳戶,作為「何明德行善團」收取民眾捐款之帳戶;伊為避 免行善團的帳戶與私人混淆,在前述陳美智帳戶存摺正面封 面蓋印「何明德行善團」字樣,以供民眾查閱帳戶使用等語 (見調查卷㈠第45頁);證人庚○○(玉山銀行理財專員)於本院 審理中證述:伊有看過陳美智的存摺上有蓋「何明德行善團 」等語(見本院卷㈩第109頁),並與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陳美智蕭豐彥說這是專款專用等語大致相符(見本院 卷㈩第39頁)。並參以「陳美智名義」之「玉山銀行東嘉義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上面有蓋用「何明德行善 團」等字樣之存摺(聲扣卷㈡第27頁)。嗣於108年間,「何 明德行善團」對外寄送給捐款人之文宣「工程收支報表」中 ,該收支表「左上方」位置,並增加印製「郵局無摺存款00 00000-0000000 、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0000-000-00000 0 、戶名:陳美智」,更加確認為「何明德行善團」之捐款 帳戶(見調查卷㈡第63-65頁)。足認被告陳美智玉山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 )及嘉義東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 000 )帳戶,確係「何明德行善團」之捐款專戶。 ⒉被告2人已將「何明德行善團」之捐款與個人財產相互混淆不 清,致難以區分之程度。
 ⑴被告陳美智於本院陳稱:「何明德行善團」確實沒有立案, 伊是該行善團的負責人。…一開始這些捐款是存到伊的新光 銀行帳戶,因為新光銀行本來距離伊家比較近,但新光銀行 搬到中山路之後,離伊家比較遠,剛好玉山銀行又在伊家附 近的垂楊路開設分行,所以伊才漸漸把捐款轉移到玉山銀行 ,比較少使用新光銀行的帳戶,有時候會使用新光銀行帳戶 。…。後來為何會放到兒子及媳婦的帳戶,是因為伊等2人年



紀大了,快80歲了,才換到兒子及媳婦的帳戶,以防萬一, 怕棺木的錢被扣到遺產稅。…。一開始是使用伊自己的新光 銀行戶頭,後來捐款則放在玉山銀行帳戶,伊自己的財產和 捐款就混在一起,很難區分;捐棺或是造橋的錢早期放在新 光銀行,後來放在玉山銀行,後來伊等2人年紀大了,且捐 款愈來愈多,所以伊等2人才分散風險,才把捐款分散在伊 兒子及媳婦的帳戶中;伊自己的錢和捐款放在一起,剛開始 時錢不多,後來錢愈來愈多,伊等2人才想說要分散,且伊 等2人年紀大了,所以才轉到伊兒子蕭東森及媳婦戴宏逸的 帳戶中,至於四個孫子都是伊等2人每年贈與給他們,戴宏 逸用伊等2人贈與的錢為四個孫子做理財規劃,用孫子的名 義去理財;因為在伊的帳戶存了很多錢,伊認為很危險,這 樣別人也會說伊賺很多錢,所以伊將之分散到伊兒子蕭東森 和媳婦戴宏逸的帳戶中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㈠第252、254、25 6頁;本院卷第142-143頁)。
 ⑵被告蕭豐彥於調查時供稱:「我無法分辨我及陳美智、蕭東 森、戴宏逸蕭○勝、蕭○宥、蕭○祥及蕭○承等人名下哪些存 款、金融商品是私人或公益捐款,因為私人款項及公益捐款 都混在一起…」等語(見調查卷㈠第167頁)。嗣於本院自承: 伊負責「何明德行善團」的財務管理,伊是將每期的結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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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