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1488號
TPEV,112,北補,1488,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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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488號
原 告 王萍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哲辰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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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