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事聲字,112年度,19號
TPDV,112,全事聲,19,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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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9號
異 議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代 理 人 鄧依仁律師
陳怡君律師
劉慧君律師
相 對 人 大享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鈞國
代 理 人 范瑞華律師
詹祐維律師
莊友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
國111年12月7日所為111年度司裁全字第2128號裁定(下稱原處分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廢棄。
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意旨略以:伊自民國109年起代理銷售東 森電影台、緯來日本台、MOMO綜合台、東森超視等衛星廣播 電視頻道(110年度起減少代理MOMO綜合台;下稱系爭頻道) ,有權與系統業者以自己名義簽訂授權合約,並決定頻道授 權對象。異議人為系統業者,自109年間起未經伊授權,即 擅自播送系爭頻道予收視戶,侵害伊之權利,並受有免於支 付授權金之不當得利,致伊受有110年9月至111年9月期間相 當於授權費新臺幣(下同)7,648萬7,220元之損害。又異議人 111年及110年第2季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顯示其流動 負債大於流動資產1億2,770萬元,會計師已明確指出異議人 之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顯已瀕臨無資力。且以 異議人積欠伊之授權費用換算,異議人積欠市場頻道商(含 伊在內)110年、111年頻道授權費應至少高達5億5,813萬元 ,其現有財產明顯無法清償,加上異議人前遭其他頻道代理 商聲請假扣押獲准在案,本件請求有將來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爰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聲請就異議人之 財產在7,648萬7,22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本院司法事務官以



111年度司裁全字第2128號裁定(下稱原處分)准相對人供擔 保後為假扣押,異議人不服,聲明異議。
二、異議意旨略以: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僅著作財產 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始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及假 扣押之聲請,相對人未釋明其為系爭頻道之著作財產權人或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且未說明其聲請保全債權7,648萬7,2 20元之計算基礎,對於假扣押之請求自屬未為釋明。又伊已 依有線電視同業授權條件即前1年度第4季實際訂戶數6折計 算,為相對人清償提存110年9月至111年12月授權費用5,838 萬9,760元,縱以相對人聲請保全金額扣除伊已提存之金額 ,亦僅餘1,809萬7,460元。而伊營運正常,每月營收5,000 萬元,111年度營業收入亦達5億8,578萬8,000元,並有足夠 現金流量足以支應相關債務及營運成本,111年6月30日資產 合計10億6,653萬4,000元,縱僅以流動資產3億9,252萬6,00 0元觀之,亦遠高於相對人聲請保全金額扣除已提存金額之 餘額1,809萬7,460元,並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 虞。相對人完全未釋明假扣押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即不 符合聲請假扣押之要件,原處分准相對人供擔保對伊財產在 7,648萬7,22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自有不當,爰求予廢棄原 處分等語。
三、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 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 ,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 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 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 執行之虞者而言。又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 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 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 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 ,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29 號裁 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就假扣押請求部分:相對人主張其系爭頻道之代理商,有權 與系統業者以自己名義簽訂授權合約,並決定頻道授權對象 ,及異議人自109年間起所為系爭頻道之播送並未取得相對 人授權等情,乃提出基本頻道代理合約書、異議人頻道表, 及全國總訂戶數統計表等件以為釋明(司裁全卷第36至69、1 06至109頁)。異議人否認相對人取得系爭頻道之著作財產權 或專屬授權,及否認相對人主張之債權金額等節,則尚待本 案之判決,非保全程序所應審認。依相對人所舉事證,應認



其就假扣押之請求,並非全無釋明。
 ㈡惟就假扣押原因部分,相對人主張異議人111年及110年第2季 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顯示其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 確定性,及以異議人積欠相對人之授權費用換算,異議人積 欠市場頻道商(含相對人在內)之110年、111年頻道授權費應 至少達5億5,813萬元,其現有財產顯已無法或不足清償等情 ,固據提出異議人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閲報告、公開資訊觀 測站-最近5年股利分派情形,及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 抗字第4號假扣押事件裁定等件為據(司裁全卷第112至144、 204至214頁)。然查:
 ⒈上開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閲報告係記載「北都數位有線電視 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1年6月30日流動負債大於流動資產達12 7,700仟元,經管理階層評估仍有足夠之現金流量以支應相 關債務及營運成本。惟能否繼續經營需視其未來業務是否穩 定成長或是否獲得足夠財務支援,故對其繼續經營之能力可 能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等語。依會計師之核閱意見,異議人 管理階層評估尚有足夠之現金流量以支應相關債務及營運成 本,至於能否繼續經營,需視未來業務是否穩定成長或是否 獲得足夠財務支援而定,並非指異議人現時財務狀況已屬不 能繼續經營,難據此謂異議人已瀕臨無資力。
 ⒉異議人111年第2季資產負債表顯示111年6月30日流動資產392 ,526仟元,流動負債則為520,226仟元(司裁全卷第117頁), 流動負債雖超過流動資產127,700仟元,然帳列非流動資產 達674,008仟元,非不能以之支應。且觀之上開財務報表附 註記載:流動負債中「合約負債」111,725仟元,係向客戶 收取之預收收視費及預收連線費等費用,非金融負債等情( 司裁全卷第133、141頁),可知該合約負債111,725仟元,乃 異議人因預收款(預收收視費及預收連線費)所認列之負債, 該部分無短期現金流出需求。至於考量前述合約負債數額後 ,111年第2季資產負債表所列流動負債雖仍超過流動資產15 ,975仟元(127,700仟元與111,725仟元之差額),惟依異議人 所舉有線電視系統111年第2季、第3季全國總訂戶數統計表 、公開資訊觀測站-北都數位最近12個月份(累計與當月)營 業收入統計表函以觀(本院卷第491至499頁),異議人111年 度第2季全國總訂戶數占有率10.30%,第3季為10.27%;自11 1年第3季即111年7月起計至112年1月止,月營收依序為49,1 80仟元、49,376仟元、49,708仟元、49,811仟元、49,298仟 元、50,594仟元、48,077元仟元,堪信異議人自111年第2季 後營運狀況穩定、營運資金並無顯然衰退情形,非能認營業 活動現金流入不足以償付債務。況針對相對人本件假扣押聲



請保全之債權(相當於110年9月至111年9月之授權費數額), 異議人抗辯其已依有線電視同業授權條件自行計算110年9月 至111年12月期間授權費5,838萬9,760元,並按該數額為相 對人辦理清償提存等情,亦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 存字第95號提存書為憑(本院卷第433頁),尤難認異議人之 財產或營運資金確有難以清償債務,或日後不能強制執行及 甚難執行之虞。
 ⒊相對人固另主張異議人應有積欠市場頻道商(含相對人在內)1 10年及111年共24個月授權費用達5億5,813萬元,並已遭其 他頻道代理商聲請假扣押獲准云云,並提出智慧財產及商業 法院109年度民著抗字第4號假扣押裁定為憑(司裁全字第20 4至211頁)。惟上述欠費乃聲請人自行推測之債務,不能認 異議人實際負有上開債務。另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 度民著抗字第4號假扣押裁定觀之,異議人雖與頻道代理商 浩鳴股份有限公司存有頻道授權爭議,然異議人已依該裁定 提供相當之擔保乙情,有異議人提出之本院109年度存字第9 31號提存書可佐(本院卷第575頁),亦難執以認異議人現 有財產不足清償債務。
 ⒋相對人復未能釋明相對人有何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或隱匿財 產等將致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自難認 相對人就假扣押原因之存在,已盡釋明之義務。四、綜上所述,相對人僅釋明其假扣押之請求,就假扣押之原因 則未盡釋明責任,自不能因其陳明願供擔保,而補釋明之欠 缺,其假扣押之聲請即屬不應准許。原處分准相對人供擔保 後為假扣押,尚有未洽,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聲明廢 棄,為有理由,爰廢棄原處分,改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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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