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1468號
KSEV,112,雄補,1468,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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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468號
原 告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文祥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59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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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