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526號
原 告 種籽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羽綜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200元,應徵裁判
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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