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94號
KSDV,112,補,894,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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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寶琴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667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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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