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上更二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 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江金璋 參 加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邱憲龍 參 加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家煌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參 加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呂世彬 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律師參 加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黃榮順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王博正律師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江雄(指定代表人)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王雪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15日下午2時30分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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