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更二字,107年度,56號
TCHV,107,重上更二,56,20230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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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6號
上 訴 人 林廷蓁
王秀娟
蔡明翰

蔡明諭
蔡豐全

蔡銘嘉
蔡銘維
蔡銘豪

楊宗明

王彩珠

王清杉(即王連壁之承受訴訟人)

王清通(即王連壁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姿(即王連壁之承受訴訟人)

王清松(即王連壁之承受訴訟人)


王連琪(即王連魁之承受訴訟人)

卓王愛(即王連魁之承受訴訟人)

王秀春(即王連魁之承受訴訟人)


楊朝木

楊鎮吉


陳忠良

蔡立綸

蔡全益

馬志忠

陳宥齊(即陳明雄之承受訴訟人)

陳友欽(即陳明雄之承受訴訟人)


蔡加進


陳金戀(即陳林凖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鳳(即陳林凖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枝(即陳林凖之承受訴訟人)

陳福霖(即陳林凖之承受訴訟人)

陳慧玲(即陳林凖之承受訴訟人)


李顏

楊振歷

楊欣恭(即楊蔡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楊麒霖(即楊蔡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楊綉嬌(即楊蔡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楊秀微(即楊蔡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楊秀日(即楊蔡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楊惟淑(即楊蔡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陳楊綉柑(即楊蔡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楊雅鈞(即楊蔡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楊綉娥(即楊蔡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街00號 (上0人編為第00組)
楊炎(即楊欽全之承受訴訟人)

楊宗益(即楊欽全之承受訴訟人)

楊宗堅(即楊欽全之承受訴訟人)


林平
林景亮

蔡水柳

陳金生

楊漳程

蔡金宗(即蔡錦隆之承受訴訟人)

蔡金發(即蔡錦隆之承受訴訟人)

蔡金本(即蔡錦隆之承受訴訟人)

蔡金標(即蔡錦隆之承受訴訟人)

蔡金村(即蔡錦隆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號 (上0人編為第00組)
楊王慰(即楊森田之承受訴訟人)

楊水富(即楊森田之承受訴訟人)

楊璟謨(即楊森田之承受訴訟人)


楊錫融(即楊森田之承受訴訟人)


楊詠悳(即楊森田之承受訴訟人)



吳正(即楊江山之承受訴訟人)

楊宗鎮(即楊江山之承受訴訟人)

楊華亮(即楊江山之承受訴訟人)

楊志森(即楊江山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喜(兼黃慢首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龍(兼黃慢首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 (上0人編為第00組)
蔡添
蔡敏祥(即蔡瑤吉之承受訴訟人)

蔡素卿(即蔡瑤吉之承受訴訟人)

蔡志達(即蔡瑤吉之承受訴訟人)

蔡榮輝
蔡添
蔡垂松
蔡雅娟
蔡雅菁
蔡玉貞
蔡文平
蔡岢行

居○○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上00人編為第00組)
蔡佳煊(即蔡寶樹之承受訴訟人)


許淑酌(即蔡進興之承受訴訟人)

蔡政修(即蔡進興之承受訴訟人)

蔡政育(即蔡進興之承受訴訟人)

蔡進順(即蔡銅桐之承受訴訟人)

蔡進益(即蔡銅桐之承受訴訟人)


蔡錦章
蔡錦掌
蔡義澤


楊煥堂(即楊璟雄、楊王琇粧之承受訴訟人)

楊錫孟(即楊璟雄、楊王琇粧之承受訴訟人)

楊錫佳(即楊璟雄、楊王琇粧之承受訴訟人)


楊昆松(即楊璟雄、楊王琇粧之承受訴訟人)


蔡宗堅(即蔡楊凉之承受訴訟人)


陳欽
陳榮吉
陳榮中
陳意和

楊金棟
林秀圓

洪記

楊碧全
楊碧勳
楊景翔(即楊碧其之承受訴訟人)

柯素文(即楊碧其之承受訴訟人)

楊孟珠(即楊碧其之承受訴訟人)

楊佳螢(即楊碧其之承受訴訟人)

楊宜華(即楊碧其之承受訴訟人)

楊宜芳(即楊碧其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智(即陳家興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村(即陳家興之承受訴訟人)


王昆枝(即王童換之承受訴訟人)

王瑞年(即王童換之承受訴訟人)

王國禎(即王童換之承受訴訟人)


楊朝進

陳林淑姿

楊加彬(即楊翁釵之承受訴訟人)

楊令鈴(即楊翁釵之承受訴訟人)

楊正如(即楊翁釵之承受訴訟人)

楊勝旭(即楊翁釵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霞
追 加原 告 楊錫忠

上 訴 人 李王保(即李錦在之承受訴訟人)

李秋瀛(即李錦在之承受訴訟人)

李秋德(即李錦在之承受訴訟人)

李秋明(即李錦在之承受訴訟人)

李秋結(即李錦在之承受訴訟人)

李秋湶(即李錦在之承受訴訟人)

李美銀(即李錦在之承受訴訟人)

李秋嘉(即李錦在之承受訴訟人)


蔡宗訓(即蔡誌雄之承受訴訟人)

蔡佳倫(即蔡誌雄之承受訴訟人)


王俐婷(即蔡誌雄之承受訴訟人)

蔡誌原(即蔡火中之承受訴訟人)


周敬堯

周秋錦(兼周許月香之承受訴訟人)

周貽棟(兼周許月香之承受訴訟人)

周杏西

蔡萬宏
蔡童猜(即蔡萬取之承受訴訟人)

蔡憲忠(即蔡萬取之承受訴訟人)

蔡宛玲(即蔡萬取之承受訴訟人)


李來春

鄭明宗
鄭明峰

卓朝煌(即卓才之承受訴訟人)

卓宗慶(即卓才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 (上0人編為第00組)
楊必弘(即楊昆南之承受訴訟人)

楊富妹(即楊昆南之承受訴訟人)

楊順富(即楊昆南之承受訴訟人)

楊明惠(即楊昆南之承受訴訟人)


李有福

蔡篤明(即蔡裕錦之承受訴訟人)


洪金鎮

李金錐
王素嬌(即李金城之承受訴訟人)

李彥鋒(即李金城之承受訴訟人)

李宛如(即李金城之承受訴訟人)

李麗娟(即李金城之承受訴訟人)

李彥坤(即李金城之承受訴訟人)


楊周素蓮(即楊肇錫之承受訴訟人)



楊銘

蔡玉雲(即蔡進貴之承受訴訟人)

蔡素貞(即蔡進貴之承受訴訟人)

蔡坤炎(即蔡進貴之承受訴訟人)

蔡淑勤(即蔡進貴之承受訴訟人)

蔡淑未(即蔡進貴之承受訴訟人)

蔡滿(即蔡進貴之承受訴訟人)

蔡淑華(即蔡進貴之承受訴訟人)



林鈞輔

林清普
林澤龍
林澤銘
林澤良

林金龍(即林德之承受訴訟人)

林峰在(即林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煙清

上 175 人
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美瑩律師
上 訴 人 朱俊明(即王連壁之承受訴訟人)

朱照如(即王連壁之承受訴訟人)

朱俊宏(即王連壁之承受訴訟人)

朱怡婷(即王連壁之承受訴訟人)

朱俊郎(即王連壁之承受訴訟人)


楊陳麵(即楊櫓之承受訴訟人)

楊宜珍(即楊櫓之承受訴訟人)

楊宗壁(即楊櫓之承受訴訟人)

楊宗熾(即楊櫓之承受訴訟人)

楊培鋒
楊培順
楊朝皓
楊朝勝
楊嵂婷

周寶源(即周楊密、周長華之承受訴訟人)

周寶堂(即周楊密、周長華之承受訴訟人)

周錦坤(即周楊密、周長華之承受訴訟人)

周謀壽(即周楊密、周長華之承受訴訟人)

周鵬耀(即周楊密、周長華之承受訴訟人)


楊雲
蔡楊双勳
楊綉緞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楊安
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陳君漢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複 代理 人 蔣志明律師
楊榮富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即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
之擴張或減縮,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復為訴之追加,本
院於112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及追加、擴張之訴均駁回。
二、第二審(除確定部分外,但含追加、擴張之訴部分)訴訟費用 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下稱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租 佃爭議事件須經調解、調處始得起訴,無非在於保持業主與 佃農雙方情感,減少訟累。如出租人或承租人有數人,其中 一人或部分人出席調解、調處程序,已為不同意之表示,縱 令全體出席,調解、調處自亦無從成立,則為訴訟便宜起見 ,應認該租佃爭議事件已踐行調解、調處程序(最高法院77 年度台抗字第170號裁定、89年度台上字第670號判決參照) 。查如附表壹-1至附表壹-56所示土地(均坐落臺中市○○區; 下稱系爭土地)原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原名國防部空軍總司 令部;下稱空軍司令部或逕稱空軍)管理(嗣後已非管理機關 ,上訴人並於民國100年2月18日撤回對空軍司令部之訴訟; 見本院更一審卷三第77頁),而上訴人因其被繼承人(即原耕 作人)年邁死亡、承受訴訟等情,致未能全部到場參與調解



、調處程序,且經兩造陳稱不再爭執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 十八第13-14頁),應認本件租佃事件已先踐行調解、調處程 序。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後,上 訴人承受續行訴訟情形詳如下述,其中當事人聲明承受訴訟 部分,均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茲分別臚列如下: ㈠李錦在(第37組)於000年00月0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李王保、 李秋瀛、李秋德、李秋明、李秋結、李秋泉、李美銀、李秋 嘉8人於108年5月1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二 第244-256之1頁)。
 ㈡陳明雄(第8組)於000年0月0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陳宥齊、陳 友欽2人於108年8月12日具狀承受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145-157頁)。
 ㈢周楊密(第39組)於000年0月00日死亡,其繼承人係周長華、 周寶源、周寶堂、周錦坤、周謀壽、周耀鵬6人,因當事人 未聲明承受訴訟,經本院於000年0月00日裁定命其等續行訴 訟(見本院更二審卷八第193-230頁)。 ㈣王連壁(第23組)於000年0月00日死亡,已由被上訴人國防部 政治作戰局(下稱政戰局)於111年6月30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 人王彩珠、朱俊明、朱照如、朱俊宏、朱怡婷、朱俊郎、王 清杉、王清通、王淑姿、王清松10人承受訴訟(見本院更二 審卷十第5-22、27-32、39-40、91-123頁)。 ㈤楊翁釵(第36組)於000年0月0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楊加彬、 楊令鈴、楊正如、楊勝旭4人於111年4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九第195-211頁)。 ㈥楊坤南(第46組)於000年0月0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楊必弘、 楊富妹、楊順富楊明惠4人於111年4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九第243-259頁)。 ㈦蔡進貴(第53組)於000年0月0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蔡坤炎、 蔡玉雲、蔡素貞、蔡淑勤、蔡淑未、蔡滿、蔡淑華7人於110 年9月2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八第245-273 頁)。
 ㈧楊櫓(第39組)於000年00月0日死亡,由政戰局於110年12月30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楊陳麵、楊宜珍、楊宗壁、楊宗熾4 人承受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八第331-351頁)。



 ㈨蔡誌雄(第38組)於000年00月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王琍婷、 蔡佳倫、蔡宗訓3人於111年3月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 院更二審卷九第39-49頁)。
 ㈩蔡瑤吉(第23組)於000年00月0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蔡敏祥、 蔡素卿、蔡志達3人於111年4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 院更二審卷九第213-225頁)。
 蔡寶樹(第24組)於000年00月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蔡佳煊於1 11年4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九第227-24 1頁)。
 周長華(第39組)於000年0月0日死亡,因當事人未聲明承受訴 訟,經本院於111年4月8日裁定由其繼承人周寶源、周寶堂 、周錦坤、周謀壽、周耀鵬5人續行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九 第122-149頁)。
 陳林凖(第10組)於000年0月0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陳金戀、 陳金鳳、陳金枝、陳福霖、陳慧玲5人於112年6月14日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十一第207-225頁)。 李金城(第50組)於000年0月0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王素嬌、 李彥鋒、李宛如、李麗娟、李彥坤5人於111年11月9日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十第209-225頁) 蔡進興(第25組)於000年0月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許淑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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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