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1年度,1013號
TPHV,111,上易,1013,2023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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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賴伯男
相 對 人 陳碇基
陳宏聖(即陳勇在之承受訴訟人)


陳芬敏
陳俊生
陳俊樺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思翰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王貴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宏聖為被上訴人陳勇在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 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 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175 條分別定有明定。
二、查被上訴人陳勇在於民國111年9月13日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死亡,繼承人為陳宏聖陳佳雯,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3-227頁),訴訟程序因陳勇在有 委任訴訟代理人而不當然停止,而陳佳雯已拋棄繼承(見本 院卷第233頁),聲請人具狀聲明由陳宏聖承受訴訟,核與 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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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