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正清選任辯護人 蘇隆惠律師 羅閎逸律師 劉楷律師被 告 王台齡 林仁佑(原名林鼎凱)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建寰律師 蘇隆惠律師 被 告 陳立祥選任辯護人 陳耀偉律師 陳建寰律師 蘇隆惠律師被 告 陳怡菁 周文盛 郭火全 高昭陽 林健一前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詹奕聰律師 蘇隆惠律師被 告 張素慧選任辯護人 謝昀蒼律師被 告 廖春連 陳明發 羅東太 張美娟 陳佩嫺前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宜衡律師 林宜萍律師 蘇隆惠律師被 告 林謂德選任辯護人 黃智靖律師 蘇隆惠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8號、100年度金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子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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