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18號
ULDV,112,訴,418,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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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8號
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原告被告葉賜安被告台灣省政府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
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葉賜安台灣省政府共同被告主張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語,然而,台 灣省政府已廢除而不存在訴訟權能,原告固主張應由國家發 展委員會代替台灣省政府被告,然國家發展委員會並非台 灣省政府業務承受機關,有國家發展委員會民國112年8月 28日發興字第1120082918號函在卷可憑,故依原告訴狀內 之記載,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 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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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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