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祥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56
號、第1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志祥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