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23號
TNDV,112,除,223,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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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忻志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搬家發現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遺失,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9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實為聲請人 所遺失,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就系爭股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經本院以111年度 司催字第439號裁定准許為公示催告,於民國112年1月9日於 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 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 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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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