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07號
TNDV,112,補,707,2023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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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胡蕙琳



訴訟代理人 林泰良律師
被 告 胡秋卿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被 告 蔡宜芳胡素珍之繼承人


蔡宗諭胡素珍之繼承人

蔡振賢胡素珍之繼承人

胡清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90,987元【計算
式:1198.39平方公尺×57,270元×182/1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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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