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64號
TNDV,112,補,664,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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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64號
原 告 陳德義
訴訟 代理人 李明翰律師
查名邦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宇宸

被 告 陳德鏺
訴訟 代理人 陳瑞昌
被 告 陳德東

訴訟 代理人 黃陳慧美
被 告 陳文博
陳英智
兼訴訟代理人 陳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41,733元(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土地之面
積、公告現值、原告之應有部分、原告分割所受之利益,詳如附
表編號1至3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原告之應有部分 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新臺幣,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1 坐落臺南市○○區○○段0地號土地 49.47 8,600 四分之一 106,361元 2 坐落同段9地號土地 194.18 同上 同上 417,487元 3 坐落同段15地號土地 54.83 同上 同上 117,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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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