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285號
TNDV,112,消債更,285,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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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家邑即李家億


代 理 人 林志雄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消債第四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㈠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 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新 版為淡藍色),均為「正本」。
 ㈡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㈢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10年5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 補登最新餘額)。
二、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 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
三、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包含母親、子女等)名義購買基 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 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



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四、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 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五、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 明:
請提出受扶養人吳泠妹之全部子女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請),並提出親屬系統表。 ㈡請提出受扶養人吳泠妹之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受扶養人吳泠妹、李志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向國稅局申請)、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 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10年5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 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㈢請聲請人說明吳泠妹、李志騰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 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
㈣受扶養人吳泠妹(民國00年0月生)尚未逾法定退休年齡,請 說明有何需受聲請人扶養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資料佐證。 六、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 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請提出聲請人當時協商成立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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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