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62號
TNDV,112,救,62,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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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魏培


相 對 人 徐美玲
魏英
靜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2年度補
字第73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信用;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 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 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 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 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 號裁定意旨參 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之郵局帳戶存款前遭相對人徐美玲監護 人)等親屬提領一空,已對相對人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 因其剛滿18歲,目前工作收入僅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等事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戶籍謄本 、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在職證明書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聲請人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確 認其無資力籌措訴訟費用。又審閱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卷證,認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所附證據 資料,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聲請人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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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