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175號
TNDV,112,家補,175,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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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17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
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
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李曾秀霞於起訴時已知之遺產為投資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下同)540元,此有原告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
清單在卷可稽,又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6 分之1 ,是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90元(計算式:540元×1/6=90元,元以下四
五入);又原告請求被告乙○○給付原告251,353元,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51,4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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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