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539號聲 請 人 黃玉萍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金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0鄰○○街000巷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 2年5月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二、凡被繼承人黃金泉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金泉之遺產負擔。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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