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2539號
TNDV,112,司繼,2539,202308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539號
聲 請 人 黃玉萍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黃金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00○○街000巷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
2年5月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黃金泉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黃金泉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