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140號
TNDV,111,消債更,140,20230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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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明鴻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明鴻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 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 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 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 、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 先權債務共計1,069,750元。聲請人於民國111年3月18日聲 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案列111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55號,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提出72期、年利率0%、 每期還款8,350元之清償方案,惟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有 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故無法負擔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 。聲請人擔任營造工地粗工,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24,000元 ,另有每月領有勞保年金4,228‬元,共計每月收入28,228元 ,無申請其他社會補助,未受子女扶養。聲請人每月平均支 出依臺南市政府公告112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 每人每月14,230元之1.2倍為17,076‬元,名下財產僅88年出 廠之汽車一輛,臺南土城郵局存款餘額254元,無其他財產 ,亦無債務人,扣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後,實無力清償債務 。是衡以債務人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綜合判斷,就已屆清償 期之債務,顯已陷於全盤繼續不能清償之客觀情狀,而有不 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且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之規



定,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 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共計1,069,750元 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 覆書等件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35-46頁;消債更字卷第3 8-42、111-114頁)。且有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陳報狀在卷 可稽,是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應如附表所示 為5,011,317元。故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現積欠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堪可認 定。聲請人於111年3月18日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本院111 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55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新光商 業銀行提出72期、年利率0%、每期還款8,350元之清償方案 ,惟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有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無法負 擔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本院於111年4月13日發給聲請 人本院111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55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 ,經本院調閱該調解事件卷宗核之相符。是聲請人提起本件 更生聲請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 可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擔任營造工地粗工,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24,0 00元,另有每月領有勞保年金4,228‬元,共計每月收入28,2 28元,無申請其他社會補助,未受子女扶養等情,業據其提 出108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收入切結書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31-33、47頁;消 債更字卷第29、33-34、115-117頁)。又經本院向臺南市政 府社會局函查,該局以111年10月24日南市社助字第1111377 671號回覆稱「經查陳明鴻君自109年1月迄今未列冊本市低 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未具身心障礙身份,亦未領取身心障 礙者生活補助費,且分別於109年5月及110年6月核領中央補 助之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專案各新臺幣1萬元整。」(消債更 字卷第173頁),可知聲請人確實僅領取109年5月及110年6 月核領中央補助之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專案各10,000元,無領 取其他社會補助。是聲請人之收入應以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 24,000元、每月勞保年金4,228‬元,共28,228元為準。另聲 請人主張其名下僅88年出廠之汽車一輛,臺南土城郵局存款 餘額254元,無其他財產,無債務人,有聲請人提出之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南土城郵局存摺等件在卷可 憑(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7頁;消債更字卷第25、107-109頁



)。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應以其每月收入28,228元為 據。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 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 告112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 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 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 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 .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 生活必要費用約17,076元,未逾越前開每月生活費標準,尚 屬合理。
(四)準此,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8,228元,扣除其每月生活必要 費用17,076元後,餘額為11,152元,而經債權人陳報債權後 ,其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達5,011,317元,又考量聲請人 係48年7月30日出生,64歲餘,已近退休年齡,工作收入有 限,故聲請人陳稱其收入無法負擔債務,堪可採信。依此, 聲請人之經濟狀況,確已達有不能清償之程度,而有更生之 原因,及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 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有 不能清償之程度;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 ,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聲請 本件更生,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編號 債權人 陳報債權額 備註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8月1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82,806元 消債更字卷第95-101頁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8月15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600,166元 消債更字卷第73-81頁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8月1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78,183元 消債更字卷第119-127頁 4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4月21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644,400元 南司消債調字卷第99-105頁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8月1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79,926元 消債更字卷第83-93頁 6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 無債權,已將債權讓與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南司消債調字卷第75頁 7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8月2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870,171元 消債更字卷第129-131頁 8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8月2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81,969元 消債更字卷第133-139頁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28,750元 ①債權人未陳報 ②依債權人清冊暫列該金額,消債更字卷第37頁 10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截至111年8月18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544,946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141-171頁 ②非債權人清冊所列之債權人,債權人係主動向本院陳報債權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5,011,3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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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